原告天津大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天華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天津大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李天華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04民初4766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津大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6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閆會森于2020年3月聘用被告李天華作為其私人財務顧問,負責由閆會森指令的五家公司的部分財務工作,每月由閆會森向被告支付固定勞務費6000元。被告自2020年4月末至2020年10月末一直服務于閆會森個人,在此期間被告拒絕與原告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工作時間靈活,只聽從閆會森個人安排,未在原告公司員工手冊上簽字,未受公司制度的約束。原告公司內長期設有獨立的會計崗位,多名會計在職。雖然被告在上班當日也會使用原告公司的程序打卡上下班,但原告只是作為閆會森的公司為被告提供了工作場地,并未對被告進行過監督或管理,未形成具有從屬性的勞動關系。此外,被告工作內容全部由閆會森個人指定,為閆會森要求的五家公司整理相關賬目,而非單獨為原告公司服務。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并未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李天華未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紀曉雪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