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戴勇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漢威達交通運輸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威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郝文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倪鳳清、劉素舫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戴勇的委托代理人鄭亞東、被告(反訴原告)漢威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晶及委托代理人汪琦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戴勇與北京漢威達交通運輸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大民(商)初字第14673號
判決日期:2015-12-10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戴勇訴稱:2010年2月21日,戴勇與漢威達公司簽訂《新疆G045賽里木湖至果子溝公路改建工程交安N0.11標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約定由戴勇組建項目部并擔任項目經理,承包漢威達公司中標的新疆G045賽里木湖至果子溝公路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設施第11合同段工程(以下簡稱:賽果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后,戴勇積極組織施工,至2012年8月30日完全按照工程發包方的要求完成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時漢威達公司也能積極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合同,但2012年5月漢威達公司突然派人接手項目部,將戴勇趕出項目部,客觀上單方撕毀了承包協議書并拒絕支付戴勇應得的承包費。另外,漢威達公司接手項目部時該工程已經完工,漢威達公司已經足額收到合同約定各項費用,只剩下決算后戴勇應得到的承包費。根據工程決算,漢威達公司應當向戴勇支付承包費3327064元。戴勇將該爭議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興法院),2014年5月24日,大興法院以內部承包合同屬于企業內部糾紛為由駁回了戴勇的訴訟請求。后戴勇以勞動爭議糾紛為由向大興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14年7月14日,大興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屬于勞動仲裁部門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為維護戴勇合法權益,故訴請法院:1.依法判令漢威達公司向戴勇支付承包費3327064元;2.訴訟費由漢威達公司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戴勇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證據1《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證據2中標書及合同書、證據3交工證書、證據4結算單、證據5新疆交通建設管理局文件(關于價格調整的批復)、證據6供貨合同、證據7護欄材料采購差價表。
被告(反訴原告)漢威達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不應為一般合同糾紛,而屬于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因為戴勇與漢威達公司簽訂有勞動聘用合同并領取公司所發工資,且漢威達公司至今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合同聘用期內戴勇屬于公司職工,工程項目經理是公司業務指派的職務,賽果工程項目是公司的中標工程項目,該項目的履約保證金、工程材料款、日常管理費均由漢威達公司支付、運營調派。項目部的所有員工均是漢威達公司所屬員工,戴勇并沒有“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自行雇傭員工”的權力。戴勇代表項目經理部與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協議,屬于公司職工內部承包協議性質。2.根據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的簽約主體,甲方為漢威達公司,乙方為新疆G045賽果路交安N0.11合同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戴勇)。項目經理是項目經理部的負責人,項目經理部也有隸屬公司的其他職工。就法律層面而言,項目經理不等同于項目經理部,也無權作為項目經理部這個主體。故依據雙方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戴勇不能作為項目經理部起訴漢威達公司,其訴訟主體不適格。3.戴勇在擔任新疆G045賽果路交安N0.11合同項目經理期間,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前后7次挪用該工程專用款項2914萬元購買理財產品,給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造成巨大經濟風險,且數額特別巨大,嚴重觸犯國家法律,已構成挪用公款犯罪。戴勇在擔任賽果工程項目經理期間,監守自盜、玩忽職守,致使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財物管理混亂,連續出現工傷事故、質量事故,諸多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財務、安全管理制度。4.戴勇自2010年10月至12月期間提取巨額工程項目專用資金并以借款的形式提款,有的款項并未用于工程,而是用于理財、多次交通違章造成的新車大修、更換發動機、罰分和罰款,用于填補各種個人虧空,用大量白條沖賬,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至今無法銷賬。鑒于事態緊迫、情將失控,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第四條第11款,決定免去戴勇的賽果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職務,另派新人。依據《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第11條規定,漢威達公司與其代表所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即行廢止。5.戴勇在項目上無視交通法規,多次交通違章,罰分罰款,數額巨大,更造成新車大修、更換發動機、水箱、儀表盤等諸多損失。6.戴勇在擔任新疆庫爾勒至庫車高速公路交安(即庫庫項目)項目經理期間,疏于管理、不負責任,導致該項目被主承包人中鐵一局庫庫項目部罰款35萬元,并發生車毀人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8萬余元。7.戴勇在被免去項目經理職務之后,不思反悔且拒不承認錯誤,因此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承包協議書第四條第11款規定,對其作出了進一步處理。8.本案涉及工程項目至今尚未進入結算程序。由于該工程項目沒有取得正式交工證書,建設方至今拖欠工程變更費、材料調差費280萬元、合同規定的安全費以及5%的缺陷責任期保證金總計420萬元。工程是否盈利未知,更不知利潤多少。在未最終結算的情況下,戴勇起訴要求支付承包費完全是無理取鬧,沒有基本的事實依據。綜上,戴勇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另,漢威達公司提起反訴稱:漢威達公司系從事公路工程施工企業,2009年8月取得賽果工程項目的中標資格,并于2009年8月25日簽訂了施工合同。2010年該項目施工過程中,戴勇多次提取項目資金,將46萬余元以白條及不合規票據用于抵賬,截止到2012年戴勇自行出走時仍欠公司借款8.5萬元,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戴勇多次挪用賽果工程專項建設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不當得利19萬余元,應當返還公司。其負責庫庫項目時,長期不駐守工地、管理不善,導致被罰款35萬元。戴勇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危害國家專項建設資金財產安全,嚴重危害公司的財產及正常經營。故提出反訴,請求法院:1.判令戴勇立即返還賽果項目資金4698434元;2.判令戴勇立即返還拖欠漢威達公司借款8.5萬元;3.判令戴勇立即返還不當得利197525.45元;4.判令戴勇立即返還漢威達公司庫庫項目罰金35萬元;5.判令戴勇立即返還漢威達公司手提電腦一臺、同望軟件一套;6.判令戴勇立即返還漢威達公司賽果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一份及新疆武烏昌公路改造項目尾款確認單一份;7.本案訴訟費用由戴勇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漢威達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證據1勞動聘用合同(北漢聘字2007年03號)、證據2勞動聘用合同(北中聘字2011年02號)、證據3日期2010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查詢記錄原件、證據4日期2011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查詢記錄原件、證據5日期2012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查詢記錄原件、證據6日期2013年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查詢記錄原件、證據7單位職工繳費信息原件、證據8工程項目承包協議原件、證據9新疆賽果工程項目專用賬戶往來明細、證據10新疆賽果項目戴勇挪用建設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統計表、證據11工程款購買產品的情況說明、證據12關于新疆賽果項目更換項目經理的通知、證據13關于張友雄的任命通知、證據14新賽果辦函(2012)3號、證據15關于戴勇用工程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處理經過說明、證據16日期2009-2011年戴勇自提資金一覽表和匯款借款表、證據17財務證明、證據18違規發票表、證據19戴勇出具的白條及不合規票據、證據20證人出具的《關于因戴勇的原因致工程項目被罰款的證明》、證據21《關于戴勇挪用工程款等經濟問題初步處理意見》、證據22公路工程已竣工驗收辦法、證據23(2014)大民初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書、證據24證人證言。
針對被告(反訴原告)漢威達公司的反訴請求,原告(反訴被告)戴勇辯稱:漢威達公司的訴求和事實理由,與本案的基本事實有重大出入,不同意對方的反訴請求。前三項反訴請求不符合事實,戴勇與漢威達公司之間不存在借款、不當得利等行為,這三筆資金均屬于該項目結算后應取得的利潤及費用。針對第四項返還罰款的訴求,庫庫項目與戴勇不存在法律上的關系,出現的罰款的承擔主體應由責任主體承擔,與戴勇無關。針對第五項關于返還手提電腦及同望軟件一套的訴求,屬于勞動合同糾紛的范疇,應在勞動合同中一并解決。針對第六項關于返還中標通知書及改造項目尾款確認單的訴求,本案結束后,戴勇會將該投標通知返還漢威達公司,改造項目尾款確認單與本案無關。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09年8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建設管理局(業主)與北京漢威達交通運輸設備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工程合同》,合同約定:本合同段樁號由K552+314.426至K581+035,長約28.721km,技術標準為高速公路,主要工程內容為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有護欄、輪廓標、防眩設施、標志、標線、隔離柵等;根據合同段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貳仟陸佰柒拾叁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陸角柒分(??26732156.67);工程工期為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30日;業主按照合同支付承包人合同價款,承包人保證在各方面按照合同文件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工程的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復。
2010年2月21日,漢威達公司(甲方)與新疆G045賽果路交安NO.11合同項目經理部(乙方,項目經理-戴勇)簽訂《新疆G045賽里木湖至果子溝公路改建工程交安NO.11標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指派戴勇為新疆G045賽果路交安NO.11合同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并負責組建項目經理部,全面負責工程的日常事務和各項工作;按照業主合同要求的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合同內容-鋼板護欄、隔離柵、標志及防眩設施等工程的施工任務,與業主、監理完成結算的相關工作;甲方對工程中各項材料的采購貨款預先墊付,并根據工期的變化及時調整項目資金的撥付,大宗材料采購由乙方充分調查市場行情后,上報甲方材料單價和建議廠家,由甲方最終審定后簽約;合同執行期間,乙方應執行甲方發出的一切書面通知、意見、指示、決策等,不得扣壓、拖延;承包期內項目經理部所有人員在工地施工期間不再享受公司工地補貼,食宿費用、往返差旅費、承包獎金個人所得稅項目部自理,人員工資由公司承擔并按月正常發放;公司負責投標期間的差旅費、標書購買和制作費、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及銀行查詢費、項目公證費等前期費用,負責提供各類證件、證照、檢測報告、合格證書等法律文件,負責提供不超過合同額40%的材料費、管理費、施工費、履約保證函等初始費用,工程款項的其余部分由承包人通過與建設單位、材料供應單位、安裝分包單位洽商,以進度款、備用金等形式取得;項目承包人在承包期間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和信譽損失,影響惡劣的,或應業主要求予以撤換的,公司將免除承包人的項目承包資格,另行指派項目經理,其所簽訂的《承包協議書》即行廢止,并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工程款結算余額為項目部的承包利潤(包括項目管理費、工地獎金等一切費用,盈虧自理),除去項目管理費用的最終余額項目經理占70%,其余項目部人員分配30%,且由項目經理根據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表現酌情予以分配,并上報給甲方備案;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交納實際工程額的13%作為工程利潤(其中含質保金和中介費),項目營業稅及招標代理費全部由乙方負責。
根據漢威達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其中2007年6月6日勞動聘用合同(北漢聘字2007年03號)載明:合同有效期為2007年6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戴勇職務為副總經理;2011年5月2日勞動合同書(北中聘字2011年02號)載明:合同有效期為2011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4日,戴勇職務為副總經理。漢威達公司提交戴勇的社保詳單(2010年至2013年)顯示漢威達公司自2010年至2013年一直為戴勇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在本案庭審過程中,戴勇認可其與漢威達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2014年,戴勇作為原告以承攬合同糾紛為由,以與本案相同的訴訟請求將漢威達公司訴至大興法院,漢威達公司在該案中以與本案相同的反訴請求提出反訴。大興法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書,以戴勇與漢威達公司簽訂的《項目承包協議書》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案件屬于漢威達公司與員工的內部爭議為由,裁定駁回了戴勇的起訴與漢威達公司的反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戴勇對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漢威達交通運輸設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漢威達交通運輸設備有限公司對原告(反訴被告)戴勇的反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訴,本裁定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郝文婷
人民陪審員倪鳳清
人民陪審員劉素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楊卓
判決日期
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