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溪州公司)與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棕櫚潯龍河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溪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正祥、姚曙明與被告棕櫚潯龍河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翼、陳科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21民初5320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溪州公司請求判令:1、解除雙方簽署的《潯龍河鄉村振興培訓中心總包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依據結算審核報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未支付工程款18467298.89元;3、被告按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548373元(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算至2021年4月15日);4、被告退還原告支付的履約保證金60萬元;5、原告就涉案工程折價、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在建工程優先受償權;6、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其他承包方轉讓的債權3472734.85元;7、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
被告潯龍河公司答辯要點:1、同意原告上述訴請中的第1、2、4、5、6項;2、原告主張的548373元工程款利息計算標準過高,應當依據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3、對于本案的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請法庭酌情處理。
查明的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1、原告溪州公司與被告棕櫚潯龍河公司通過招投標確定了溪州公司承建棕櫚潯龍河公司開發的潯龍河鄉村振興培訓中心工程。2018年12月4日,溪州公司(乙方)與棕櫚潯龍河公司(甲方)簽訂《潯龍河鄉村振興培訓中心總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ZLXLH-XCZX-PCD-6-2018,以下簡稱《合同》)。依據該合同約定:乙方作為總承包人,承包潯龍河鄉村振興培訓中心總包工程施工合同設計院提供的施工圖、施工合同及其他甲方書面通知的工作內容;工程采用全費用綜合單價(其中鋼結構采用全費用綜合單價包干)進行結算,結算方式為結算總造價=合同鋼結構主體制作及安裝部分造價+合同清單項目外價款組成;甲方分七次向乙方付款:第一次付款為開工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鋼結構材料費定金100萬元;第二次付款時間為正負零以下的結構施工完成后,經甲方、監理驗收合格,雙方核對完成總產值后的10天內,支付至已完成總產值的60%;第三次付款時間為全部建筑結構封頂施工完成,雙方核對完成總產值后10天內,支付至完成總產值的60%;第四次付款時間為全部外架拆除,經甲方、監理驗收確認,雙方核對完成總產值10天內,支付至已完成產值的60%;第五次付款時間為本合同工作內容全部完成后并經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雙方核對完成總產值后10天內,支付至已完成總產值的60%;第六次付款時間為全部工作內容完成,并經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一年后10天內,不計息支付至結算審定金額的90%;第七次付款時間為驗收合格二年后10天內,不計息支付至結算審定金額的100%。
2、合同簽訂后,溪州公司按照棕櫚潯龍河公司通知的時間進入施工現場開始施工,并按合同約定向棕櫚潯龍河公司支付了履約保證金2000000元。2020年5月22日、8月10日棕櫚潯龍河公司分二筆共退回保證金1400000元,尚有600000元保證金未退還。
3、合同履行過程中,溪州公司與棕櫚潯龍河公司一致確認,截止至2020年5月23日,棕櫚潯龍河公司累計向溪州公司支付工程款2967718.92元,尚欠工程款1429622元;同年5月28日棕櫚潯龍河公司向溪州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尚欠工程款429622元;截止至同年8月22日,棕櫚潯龍河公司累計向溪州公司支付工程款5267718.92元,尚欠工程款9333053.58元;棕櫚潯龍河公司于同年9月1日支付工程款396400元、于9月29日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同年11月,該項目經雙方同意停止施工后,棕櫚潯龍河公司于同年12月23日向溪州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
4、2021年1月10日,友誼國際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潯龍河鄉村振興服務中心建設項目土建工程階段性結算審核報告》(友誼國際結市[2017]總部00297號),確認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該工程完成的總產值為33247787.56元,溪州公司完成的建筑主體工程的總產值為27131417.81元。同年2月12日,棕櫚潯龍河公司向溪州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至此,棕櫚潯龍河公司已經支付的主體工程款為8664118.92元,尚未支付的主體工程款為18467298.89元。
5、2021年5月,景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745720元,湖南博弘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108000元,湖南警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251840元,得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53902.8元,湖南集智創意展覽服務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170000元,湖南潯龍河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29946元,深圳市巖土綜合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36375元,長沙陽鈺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899356.05元,長沙立冰制冷暖通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940000元,湖南潯龍河睿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62595元,湖南建科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債權175000元,共計3472734.85元。上述債權轉讓均已通知棕櫚潯龍河公司。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其中長沙陽鈺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的債權899356.05元系消防工程施工工程款,湖南集智創意展覽服務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的債權170000元中有50000元系陳列展廳布展工程施工工程款,長沙立冰制冷暖通有限公司向溪州公司轉讓的債權940000元系中央空調采購安裝工程款,湖南潯龍河睿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債權向溪州公司轉讓的債權62595元系弱電安裝工程工程款,共計1951951.05元。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潯龍河鄉村振興培訓中心總包工程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8467298.89元、利息352598元(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4月15日止,之后的利息以18467298.89元基數,按年利率3.85%的標準從2021年4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600000元;
四、限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其他承包方轉讓的債權3472734.85元;
五、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潯龍河鄉村振興培訓中心工程建設工程折價款或拍賣款在工程款20419249.94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駁回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1138元,減半收取85569元,由原告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6409元,被告湖南棕櫚潯龍河生態城鎮發展有限公司負擔691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長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鄒朗
書記員鄒朗(兼)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