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縣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長沙縣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銀行存款7404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并由擔保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為申請人訴前財產保全提供責任保險(保單號:603110404602021000××××)為本次財產保全作擔保
長沙縣恒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21財保454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銀行存款7404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彭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瑜
書記員張瑜(兼)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