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市鄲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900000元或查封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同等價值的財產。申請人長沙市鄲東建材有限公司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擔保
長沙市鄲東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21財保134號
判決日期:2021-03-03
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900000元或查封湖南溪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同等價值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長沙市鄲東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周長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婷
書記員曾婷(兼)
判決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