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高峰、被告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書法、夏成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87民初1256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終止原、被告簽訂的《通信基站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為: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通信基站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預埋件保證金50萬元,并承擔利息(以50萬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清日為止);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因訴訟所產生的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山東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海陽市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通信基站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通信鐵塔基站土建基礎、機房、鐵塔制作安裝。2.工程地點:煙臺市、東營、濱州地區。3.工程范圍和內容:包工包料。4.工程量暫定:1000個;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2.甲方提供通信鐵塔項目相關圖紙。3.甲方負責進行地方關系的協調處理。(土地租賃費用及協調費用由甲方負責).4.甲方確保該鐵塔基礎工程款的準時發放。5.如甲方不能按照雙方約定在節點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日按萬分之五支付;三、乙方權利和義務:1.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8.本合同預埋件保證金為每套1000元(人民幣壹任圓整)。乙方在簽訂合同后當日內向甲方交付預埋件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伍拾萬元整)合同生效。甲方在收到保證金款項后,每完成十個為一個節點同時按比例退還預埋件保證金,每個壹千元整。總公司在下達進場通知10天之內,乙方必須進入工地,同時甲方確保預付款到位,如乙方進入工地不能施工,甲方無條件返還給乙方工程預埋件保證金;三、合同解除: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四、爭議解決方式: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各自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六、生效條件: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交完工程預埋件保證金后生效。協議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海陽市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通過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向山東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轉賬50萬元。山東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一張,載明,規格品名:預埋件保證金;金額¥500000元。合同簽訂后,山東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給海陽市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提供過任何工程項目施工。后,山東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海陽市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解除案涉合同、返還保證金50萬元承擔利息(理由是被告占有保證金50萬元產生的資金占用費,計算方式是以50萬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9月17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清日為止)。
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解除案涉合同,返還保證金50萬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認為案涉合同沒有約定利息。考慮到被告目前的還款能力,請求分期付款,原告不同意。
2020年3月10日,本院依據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法以52萬元為限凍結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已實際凍結0.00元),凍結期限一年。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請求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墊付的申請保全費3120元,保全擔保費780元。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對數額無異議,不同意承擔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簽訂的《通信基站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
二、被告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保證金50萬元,并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50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三、駁回原告煙臺眾潤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0元,申請保全費3120元,保全擔保費780元由華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程平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于明麟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