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胡炳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50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確認:一、胡炳炎自愿于2018年3月15日前償還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胡炳炎自愿以自己位于玉溪市聶耳路49號16幢2單元4層402號房屋(玉國用(2003)字第0883呈、玉房權證玉溪市字第××號)房產變賣款優先償還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條所列本息。胡炳炎自愿承擔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1760元,胡炳炎自愿負擔(于2018年3月15日前一并支付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
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由被執行人胡炳炎支付申請執行人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9200元、利息1984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訴訟費1760元,共計107944元;應交執行費1493元(申請人未預交),以上合計1094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胡炳炎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云0402執766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胡炳炎銀行存款69500元,于2019年2月22日、12月20日分別兌付59500元、10000元給申請執行人云南福全典當有限公司。尚未執行39937元(含執行費1493元)。被執行人胡炳炎名下坐落于玉溪市聶耳路49號16幢2單元402號房屋屬于本案抵押物、坐落于玉溪市福田小區2幢1—701號房屋屬于銀行抵押物。由于本案涉案標的較小,且被執行人有固定工資收入,故暫不對上述房屋進行處置。經查,被執行人胡炳炎在車管部門車無車輛登記信息,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將被執行人胡炳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現申請執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判決結果
終結(2018)云0402執766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請求本院繼續執行的,可書面申請本院繼續執行,申請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調查核實后,確實具備執行條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繼續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仇國貴
審判員楊潔
審判員曹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辦人鄒從林
書記員劉界有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