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羅法院)(2020)閩0802執異186號執行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閩08執復11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新羅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天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業公司)、廈門世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2018)閩0802執3462號〕過程中,蘭天公司對新羅法院撤銷博業公司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行為不服,要求將博業公司重新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新羅法院經審查作出(2020)閩0802執異186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異議人蘭天公司的異議請求,蘭天公司不服該異議裁定,向本院提出復議。
本院在審查過程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閩民抗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蘭天公司、博業公司與被上訴人魏志紅、南京大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廈門世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及原審第三人廈門超一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8)閩08民終908號,由該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判決結果
本案終結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喬金
審判員張麗貞
審判員馬傳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亞莉
書記員林麗琴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