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蘭天公司)與被告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閩0802民初1849號民事判決,原告蘭天公司不服該判決,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閩08民終1032號民事裁定,撤銷(2019)閩0802民初1849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重新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蘭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藝華,被告建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淑萍、江欽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蘭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藝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建峰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802民初8204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建峰公司返還蘭天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和墊付的材料款共計1840186.17元,并支付該款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建峰公司承擔。訴訟中,蘭天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建峰公司返還蘭天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和墊付的材料款共計1215063.95元,并支付該款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建峰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1年7月10日,蘭天公司與建峰公司就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外墻裝飾工程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由建峰公司承包蘭天公司位于龍巖市新羅區陂路南側外墻工程施工工作。2018年6月19日建峰公司就本案工程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蘭天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新羅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閩0802民初36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建峰公司的訴訟請求。因所有涉案項目的玻璃均由甲方提供,根據蘭天公司結算,建峰公司實際完成的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幕墻工程造價為4541784.79元,編號為006項簽證造價為318022.33元,編號為007項簽證造價為27475.08元,以上造價共計為4887282.2元。蘭天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610萬,代建峰公司支付鋁單板款627468.37元,為此蘭天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數額為6727468.37元。蘭天公司實際超付工程款1840186.17元,該款建峰公司應當返還。
建峰公司辯稱:1、建峰公司根據民訴法規定結合(2018)閩0802民初3674號判決書,認為蘭天公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向建峰公司主張超付工程款的訴請為重復起訴,屬于一事不再理。2、蘭天公司所述事實與本案不符。在2018年3674號民事案件中,蘭天公司已經認可建峰公司針對該項工程所提交的全部工程結算文書以及簽證文書。換言之即是蘭天公司已經認可了該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在此蘭天公司提起訴請及事實和理由,重新對于涉案工程進行自行造價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3、建峰公司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蘭天公司應針對其所認為的超付部分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但在3674號案件中,蘭天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故建峰公司認為蘭天公司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綜上,請求駁回蘭天公司全部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蘭天公司與建峰公司提供的證據,來源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庭審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7月10日,蘭天公司(甲方)與建峰公司(乙方,承包單位)簽訂《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外墻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名稱: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承包內容:石材幕墻、鋁單板幕墻、明框玻璃幕墻、全玻玻璃幕墻、點式玻璃幕墻、無框地彈簧門、鋼架雨棚、鋁合金門窗、格柵及百葉窗的制作、安裝;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地點:龍巖市新羅區陂路南側;工期:80天,包括星期日及假期,從2011年7月10日開始計算,直至工程竣工、場地清理完畢,可向甲方辦理工程移交營業使用為止;本工程承包合同為包干單價合同,即乙方包材料、包運輸、包制作、包安裝、包安全生產、保工期、包工程質量、包竣工驗收合格、產品質保期保修的全過程;工程量根據實際施工進行結算,工程暫定合同總價為6283925.92元;下列情況可調整合同價款:1.報價材料中已確定的材料,當甲方要求改變時,單價和合同價作相應的調整,應以乙方與甲方協商確認的價格為結算依據,2.根據甲方要求增加或變更的內容;各種試驗費由甲方承擔,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各種試驗工作;本合同價款包含門窗四性、幕墻五性、抗拉拔試驗費用;材料的選用:玻璃采用“福建恒發”……鋁單板采用“廈門美樂鎂”符合國標要求的標準;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后,且竣工資料提交清楚,甲方十天內支付至單位工程總價的97%,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保修期滿時,付清單位工程結算工程總價3%的余款;工程竣工后,乙方在十個工作日遞交本工程一切資料并驗收合格,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二周內履行驗收手續,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14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予驗收視為驗收合格;工程質量等級:合格;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有經雙方認可的函電和有關資料均為合同附件,并具有法律效力;《報價書》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合同簽訂后,建峰公司組織人員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建峰公司同時完成合同外簽證項目工程,包括通道工程及合同外其他簽證項目工程。蘭天公司分別于2011年8月2日、2011年8月19日、2011年9月2日、2011年10月9日、2011年10月25日五次向建峰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1000000元、800000元、1500000元、1000000元,合計6100000元。2012年年底,案涉工程竣工,并交付業主單位使用。2016年5月23日,建峰公司向蘭天公司提交結算書,結算匯總:案涉工程合同內簽證項目工程造價為5869520.47元,通道工程造價為28889.03元,合同外其他簽證項目工程造價為509710.07元,工程總造價為6408119.57元。蘭天公司收到結算書后未在14天內組織驗收,亦未對結算書的內容提出異議。2018年6月19日,建峰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蘭天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308119.57元。2018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8)閩0802民初367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建峰公司的訴訟請求。2019年2月22日,蘭天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建峰公司返還蘭天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和墊付的材料款共計1840186.17元,并支付該款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閩0802民初1849號民事判決,判決建峰公司支付蘭天公司773625.81元,并支付該款從2019年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駁回蘭天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蘭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閩08民終1032號民事裁定,撤銷(2019)閩0802民初1849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重審。
蘭天公司向本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建峰公司負責施工的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外墻裝飾工程和簽證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本院為查明本案事實,依法委托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為:工程總造價為5966681.43元。蘭天公司支付鑒定費28022元。蘭天公司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無異議。建峰公司未參加第二次庭審,后向本院補充提交了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質證意見,認為工程量與鑒定意見不一致,結算審核書中認定的部分合同單價與實際不符,結算審核書遺漏了部分增加面積,故此次鑒定結論部分鑒定數據不真實。
另查明,蘭天公司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支付玻璃貨款454277.01元和鋁單板貨款627468.37元,合計1081745.38元
判決結果
一、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和墊付的材料款共計1215063.95元,并支付該款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二、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鑒定費28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7852元,由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000元,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8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章華
人民陪審員李麗月
人民陪審員邱寶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饒珊(代)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