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萬陽百貨有限公司、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柏生、郭美玲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標的金額255695970.69元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萬陽百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8執16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3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以下執行措施:
1.2019年2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等執行文書,并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工商股權、證券等財產進行查詢;
2.2019年3月8日,被執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執行廈門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廈仲裁字20180036號裁決,當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9)閩08執異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執行人不予執行廈門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廈仲裁字20180036號裁決的申請。
3.2019年3月,被執行人向本院申報財產,經核實,被執行人郭柏生名下不動產,分別抵押給中國農業銀行龍巖分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抵押貸款金額530萬元本金;被執行人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的不動產分別抵押給工行廈門集美支行、農行龍巖分行營業部、農行龍巖新羅支行營業部等;被執行人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萬泉苑)店面抵押分別抵押給中信銀行新羅支行、建設銀行龍巖分行等。被執行人福建萬陽百貨有限公司、郭美玲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
4.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的不動產(抵押權人工行廈門集美支行,申請執行人為抵押債權受讓人),并征詢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該不動產予以議價。因當事人議價不成,2019年12月20日,本院委托龍巖恒泰土地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先行對被執行人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1層車位430個,評估價值8508.5559萬元(扣除賣方承擔的稅費)。
5.執行中另查明,被執行人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的部分不動產【龍房權證字第2××2、2××4、2××6】,規劃用途為大賣場,建筑面積分別為9694.31平方米、9635.33平方米、4588.21平方米,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已明確注明20年內不得轉讓,本院就該登記事實于2020年3月12日向龍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書面征詢意見,該中心尚未回函。
6.本院將上述不動產調查及查封、評估等信息向申請執行人告知,申請執行人明確可以等待不動產登記機構回復后,將被執行人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的不動產(含大賣場和-1層車位)統一評估、拍賣,同意暫不處置已評估的被執行人福建多特實業有限公司位于新羅區西陂街道龍巖大道383號龍巖國際商貿中心-1層車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7.執行中,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截至日前,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未受清償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林發富
審判員戴景彤
審判員連征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莊鸝
判決日期
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