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峰公司)與被告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天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仲楠、姚麗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蘭天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閩0802民初3674號
判決日期:2020-04-26
法院: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建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08119.57元、利息109894.01元(暫計算至2018年5月31日),合計418013.58元。訴訟過程中,建峰公司明確訴訟請求為:要求蘭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08119.57元,并支付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以298875.98元為本金、從2014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08119.57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事實與理由:2011年7月10日,建峰公司與蘭天公司就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外墻裝飾工程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建峰公司承包蘭天公司位于龍巖市新羅區陂路南側外墻工程施工工作,價款6283925.92元,包干單價,按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結算,工期80天,合同簽訂七天內支付30%,龍骨安裝80%時七天內支付30%,面板安裝完成50%七天內支付25%,驗收合格且竣工資料提交清楚十天內支付至97%,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保修期滿付清3%余款。合同簽訂后,建峰公司及時組織人力、物料,按蘭天公司要求投入施工工作,依約履行了義務。工程于2011年12月底竣工,2012年1月1日投入使用,舉辦了開業慶典儀式。經雙方確認、結算,工程款為6408119.57元。蘭天公司僅支付601萬元,尚欠308119.57元。
蘭天公司辯稱,雙方至今未進行結算,建峰公司主張工程款6408119.57元沒有依據。2.5mm鋁單板幕墻-異形、鋼結構雨棚、鋁合金防雨百葉,建峰公司的結算單價與雙方約定單價不符。建峰公司依據的工程量10271.87與雙方簽字確認的9942.15不符。建峰公司提供的簽證單金額只有375468.45元,主張工程簽證費用為509710.07元加28889.03元沒有依據。對建峰公司陳述已付工程款610萬元沒有異議。建峰公司自認蘭天公司代墊玻璃款、鋁單板材款及相應利潤共計1081745.38元。因此,建峰公司自認蘭天公司已付工程款為7181745.38元。蘭天公司已超額支付工程款。要求駁回建峰公司的訴訟請求,保留向建峰公司主張返還超額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蘭天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書面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根據建峰公司提供的2011年7月10日《工程承包合同書》,可以證明蘭天公司將龍巖國際商貿中心(一期)的石材幕墻、鋁單板幕墻、明框玻璃幕墻、全玻玻璃幕墻、點式玻璃幕墻、無框地彈簧門、鋼架雨棚、鋁合金門窗、格柵及百葉窗的制作、安裝,發包給建峰公司,包干單價,根據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2011年8月2日、8月19日、9月2日、10月9日、10月25日,蘭天公司向建峰公司分別轉帳支付工程款18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合計610萬元。
庭審中,建峰公司陳述起訴狀中認為蘭天公司僅支付601萬元系筆誤,實際已付610萬元,尚欠308119.57元;308119.57×97%=298875.98元,2012年1月1日工程投入使用,兩年內應付清97%價款。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是否已對工程款進行結算。建峰公司提供了2011年9月19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間的簽證單12張、文件簽收單2張、2016年5月23日建峰公司制作的工程結算書(該結算書未經蘭天公司蓋章,建峰公司認為第1頁結算造價匯總表中序號001、006、007分別載明結算造價5869520.47元、288889.03元、509710.07元,合計6408119.57元,但該金額與12張簽證單無法對應,其余序號的造價與本案工程款無關,第4頁中建峰公司主張是蘭天公司員工楊威明在左邊注明“第2、3、4頁工程量核對無誤”并簽名),以此證明雙方進行了結算。蘭天公司在庭審后提交的書面質證意見中認為,對12張簽證單、2張文件簽收單、2016年5月23日工程結算書第4頁中楊威明簽字的真實性無異議,12張簽證單的費用合計為375468.45元,但認為該結算書中結算造價匯總表系建峰公司單方制作,與雙方確認的工作量及約定的單價均不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515元,減半收取計7257.5元,由原告建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淑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饒珊(代)
速錄員黃敏
判決日期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