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請執行人張丹萍(原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中冶基建物資有限公司、戴育新、張粵榕、章勇偉、戴麗莉、戴育玲、福建華冶鋼模制造有限公司、龍巖市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柏生、郭美玲、郭柏元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依據已生效的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閩08執55號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3996792.06元及利息。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以雙方已協商和解為由,申請屏蔽被執行人失信名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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