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審申請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秦皇島開發區永寶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李金煥、李榮慶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3民終26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申6264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申請再審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也沒有租賃的事實,本案完全是原審被告李榮慶個人租賃行為,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了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關于李會慶的任命是在租賃關系已經結束之后,被申請人主張的租賃期間李會慶當時不是該公司的負責人,所以李會慶更不可能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發生租賃關系。申請人二審中提交了被申請人主張的兩個工地的實際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原件,證明兩個工地的實際施工人,申請人也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交的發票,系李榮慶在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教育局2017年期間的旱廁改造工程施工一標段工程中產生的費用,與申請人沒有關聯。因此請依法認定本案一、二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材料綜合認定,準許再審或提審本案,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彥波
審判員付強
審判員崔普
—3—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齊琪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