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秦皇島開發區永寶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秦皇島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秦皇島開發區永寶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秦皇島開發區永寶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秦皇島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冀0391執異147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秦皇島開發區永寶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異議請求:請求追加被申請人林海軍、張福剛為被執行人。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申請執行人依據(2018)冀0391民初1871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秦皇島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到今天未查封到興源公司可執行的財產。興源公司是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林海軍系興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福剛系興源公司的股東,林海軍和張福剛是夫妻關系,每人認繳出資150萬元,林海軍和張福剛持股各占50%。現申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依法追加二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責令其補繳并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秦皇島開發區永寶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孟凡江
人民陪審員高杰
人民陪審員侯愛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陽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