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11343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貨款3158275.2元違約金(違約金以尚欠貨款3158275.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從2019年3月8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清貨款時止,最高不超過合同項下雙方結算價款[不含增值稅)的2%)],負擔案件受理費19231元、案件執行費34291元,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02執1929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3223618.8元,或查封、扣押、拍(變)賣執行人等價值的財產,以價款清償以上債務。
二、提取被執行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收入清償所欠申請執行人3223618.8元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的利息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據實計算,亦一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黃小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彭露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