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池、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旺、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3民初669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95999元及自2017年11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10月8日就天津地鐵6號線工程土建施工第R5合同段項目挖土方分包工程,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和《專用條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約于2017年10月15日如期開工,2017年11月15日竣工。原告在如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后,雙方簽署了《梅林路站土方結算單》,結算金額與合同約定的分包合同價款相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約支付工程款。被告時至今日,僅于2020年3月26日和2010年4月16日向原告分兩次、支付了30萬元;其后,雖經原告對此催索,被告均以第三人欠付總包工程款為由推拖,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被告應當按照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為此,原告特向貴院起訴,懇請貴院依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庭審期間,原告提交如下證據:1.《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證明施工相關內容及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約定;2.結算表,證明結算金額。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工程款金額被告已經支付30萬元,對其他訴求無異議。
庭審期間,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1、2),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天津濱海聯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由天津濱海聯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天津地鐵6號線工程土建施工第R5合同段項目挖土方。施工完畢后,天津濱海聯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將剩余工程款債權3595999元轉讓給原告,后原、被告簽訂協議書及結算單,對工程款債權轉讓的事實進行確認。債權轉讓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95999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29599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75%為標準支付原告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三、駁回原告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563元,減半收取18281.5元,由原告任丘市國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25.5元,由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7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寶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君怡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