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安裝公司)、被告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宏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美英,被告(反訴原告)中鐵安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郭道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鐵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與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21123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宏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中鐵安裝公司向原告支付閘閥貨款2228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2.中鐵公司對中鐵安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中鐵安裝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就中鐵安裝公司向原告購買閘閥貨物達成約定。合同約定,因建設深圳市龍崗區華為坂田基地華為產品研發園,中鐵安裝公司向原告采購閘閥貨物,分批交貨,每次交貨時間以中鐵安裝公司的書面通知為準,原告負責送貨至華為產品研發園建設項目所在地。按照先交貨,經驗收合格后兩個月中鐵安裝公司支付70%,安裝并調試完成即付25%,剩余5%為質保金,待兩年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貨到后兩個月才支付第一筆款,意味著原告墊付采購成本。買賣合同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但明顯原告的違約責任遠遠大于中鐵安裝公司的違約責任。一旦有逾期交貨等違約情形,原告則需要承擔苛責的違約處罰。這些條款雖然有違民法的公正、對等原則,但原告考慮到被告屬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又有國資背景,應該能夠信守承諾。所以原告接受了全部合同條款,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原告分三次履行了交貨義務:2017年8月10日,供貨金額421166元,但中鐵安裝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期款30萬元;2018年3月12日,原告供貨金額64819元,中鐵安裝公司未支付款項;2018年5月25日,原告供貨36830元,中鐵安裝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項。原告多次要求付款未果。其拖欠行為嚴重影響原告的經營,故提起訴訟。中鐵公司持有中鐵安裝公司100%股權,兩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財產混同,故應當對中鐵安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鐵安裝公司辯稱,一、宏業公司起訴所要貨款金額不正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每次付款前應提供不低于付款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收據,在付清全部貨款前,乙方向甲方開具設備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因乙方如未能及時提供上述發票,甲方付款時間將相應順延。宏業公司分三批送達,其只開具了第一批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421166元,我方隨后支付了30萬元,因此所欠貨款應為121166元,同時根據合同約定5%質保金應于質保期滿兩年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兩年未滿,因此我方無須支付質保金。二、宏業公司逾期利息計算不正確。其沒有明確的起算時間,要求上浮50%沒有明確依據,根據我方實際欠款金額121166元,因此,逾期利息的計算基數不正確。三、宏業公司應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其應當在接到我方書面確認的訂單6-8周內供貨至項目現場。合同約定每逾期交貨一日按照合同總金額5%向我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第一批貨下單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和16日,宏業公司送貨時間為2017年8月14日,超期34天;第二批貨下單時間2017年12月28日,宏業公司送貨時間為2018年3月12日,超期18天;第三批或下單時間為2018年3月23日,送貨時間為2018年5月25日,超期7天。三批貨累計逾期59天,合同總價暫定596719元,因此宏業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1760321元。
中鐵公司未作答辯。
中鐵安裝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判令宏業公司承擔逾期交貨違約金1760321元;2.訴訟費由宏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簽訂的《閘閥買賣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每批次交貨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乙方接到甲方書面確認的訂單6-8周內供貨至項目現場。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照合同總金額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第一批貨下單時間為2017年5月11日和16日,宏業公司送貨時間為2017年8月14日,超合同約定最長送貨期(8周)34天;第二批貨下單時間2017年12月28日,宏業公司送貨時間為2018年3月12日,超合同約定最長送貨期(8周)18天;第三批或下單時間為2018年3月23日,送貨時間為2018年5月25日,超合同約定最長送貨期(8周)7天。三批貨累計逾期59天,合同總價暫定596719元,因此宏業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1760321元。
針對中鐵安裝公司的反訴,宏業公司辯稱,一、中鐵安裝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依法應當駁回;二、僅有中鐵安裝公司提出反訴,主體不完全對應,不能夠起合并、抵消的法律后果;三、我方應中鐵安裝公司要求備貨,其可能是自身原因或其他供應商原因導致項目滯后,其要求我方延期交貨,我方按照其要求遲延交貨,其應當自行承擔后果,不應要求我方支付違約金;四、即使逾期交貨,對方并沒有因交貨行為產生實際損失,且其對業主的違約責任與我方無關;五、對方利用強勢地位與我方簽訂格式合同,沒有提醒我方注意,限制自己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違反公平原則。我方履行完畢后,其違反誠信原則,遲遲不支付我方的貨款,濫用司法資源;六、根據合同約定,即使存在違約,對方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行使解除權防止損失擴大;七、合同的違約金條款無效,如果法院認定違約金條款有效,我們要求降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中鐵安裝公司系中鐵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17年3月24日,中鐵安裝公司(買方、甲方)與宏業公司(賣方、乙方)簽訂《閘閥買賣合同》(合同編號:HWJJ-2017-),合同約定名稱、品種、規格、數量詳見合同附件一《華為產品研發園閘閥合同清單》,交貨時間:每批次交貨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乙方接到甲方確認的訂單6-8周內供貨至項目現場。交貨地點:由乙方負責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地面交貨。驗收時間:貨物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后,雙方在48小時內對品種、型號、規格、數量進行初步驗收;如品種、型號、規格、數量不符合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甲方在驗收完畢后的4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和處理意見。對貨物質量的異議不受時間限制,隨時發現可疑隨時提出異議。乙方在收到甲方異議后,應在2日內負責處理;如乙方逾期不予處理或收到異議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視為同意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甲方有權將收到的貨物自行處理,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合同約定貨物的質保期為24月,自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乙方對貨物有另外承諾的質保期且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雙方同意以期限較長的為準。單價:見合同附件一:《華為產品研發園閘閥合同清單》,暫定總價:596719元。每月的25日為當月結算截止日期,根據甲方檢驗合格及雙方共同簽認的憑證計算當月實際收貨數量,除此之外任何證明、收條、欠條、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為結算、支付依據。付款方式:本合同無預付款,貨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兩個月付至所到貨物總額的70%(若分批發貨分批支付),安裝并調試完成付至所到貨物總額的95%,質保金保留5%(不計利息),質保期兩年滿后一次付清,每次付款前應提供不低于付款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收據。在付清全部貨款前,乙方向甲方開具設備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乙方如未能及時提供上述發票,甲方付款時間將相應順延。各階段付款由乙方出具收款收據,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票據和相關文件后,按上述條款規定的條件和進度付款。乙方須在開具發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增值稅發票送達至甲方,甲方簽收發票的日期為發票的送達日期。乙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照合同總金額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同時甲方有權向第三人采購同種類貨物,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逾期超過7日,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損失向乙方索賠。同時甲方有權向第三人采購同種類貨物,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合同簽訂后,宏業公司共向中鐵安裝公司供貨三批,供貨時間分布為2017年8月14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5月25日,供貨金額分別為421166元、64819元、36830元。2017年10月16日,宏業公司開具發票4張,金額合計為421166元,中鐵安裝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付款300000元。
中鐵安裝公司主張宏業公司逾期送貨,對此其提交日期分別為2017年5月11日、5月16日、12月28日及2018年3月23日的郵件截屏打印件多份,證明其通知交貨時間。宏業公司認可郵件的真實性,但認為郵件截屏打印件看不出附件內容,中鐵安裝公司補充提交了郵件的附件打印件,宏業公司對附件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認可。中鐵安裝公司提交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華為公司產品研發園項目部供應商違約處理通知書》及扣款統計單,證明宏業公司延遲送貨導致其遭受損失。宏業公司提交2019年5月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中鐵安裝公司拒收發票的事實,中鐵安裝公司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陳述因質保期尚未到期,雙方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對“先開質量保函后付清全部欠款”還是“先付清全部欠款后開具質保函”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以及對方存在逾期供貨的事實,故中鐵安裝公司拒絕接收對方提供的發票
判決結果
一、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00107.7元,并以100107.7元為基數,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0%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貨款21058.3元,并以21058.3元為基數,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0%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三、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貨款96566.55元,并以96566.55元為基數,支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0%計算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0%計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四、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40000元。
五、駁回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797元,由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負擔109元(已交納),由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20642元,由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負擔46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173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董利娟
人民陪審員高順榮
人民陪審員王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何江龍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