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與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21128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8日簽訂《潛污水泵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采購水泵,分批次交貨,每次交貨時間以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書面通知為準,并由深圳市宏業節能設備有限公司負責送貨至華為產品研發園建設項目所在地。貨款按照先交貨,經驗收合格后兩個月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0%,安裝并調試完成即付25%(累計付總貨款的95%),剩余5%為質保金,待兩年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分三批次履行了交貨義務:2017年9月20日,供貨金額2581382元,但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只支付了160萬元,其余未支付;2018年1月1日,原告供貨金額49萬元,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項;2018年6月1日,原告供貨金額82185元,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項。原告多次要求付款,均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潛污水泵買賣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交貨地點由乙方負責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地面交貨。運輸費用及風險由乙方承擔。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潛污水泵買賣合同》的交貨地點為甲方指定地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深圳市龍崗區,本案件應按照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汪成明
人民陪審員金國棟
人民陪審員張江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陳琪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