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廈門建益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益達公司)與被告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益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化夢杰,被告中鐵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道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廈門建益達有限公司與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38139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建益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貨款2235005.6元及利息(以2235005.6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配電箱買賣合同》,編號為ZTAZ-HWCPYFY-2017-30,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配電箱,以臺為計量單位,分批次于合同簽訂及技術澄清圖紙確認后60天交貨。后由于被告需要增加部分材料,雙方又簽訂了系列《配電箱補充協議》。合同及補充協議總價款為13561060.73元。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貨義務,但被告并未按照約定向原告及時并全額支付貨款,截至目前欠貨款本金2235005.6元。根據合同第八條關于被告違約責任的約定,若被告存在逾期付款行為,則對逾期付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因最晚到貨批次為2018年7月11日,合同約定貨到現場兩個月內支付100%貨款,故被告應從2018年9月11日起支付利息。原告催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中鐵建工公司辯稱,同意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同意支付貨款及利息,但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不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建益達公司提交的《配電箱買賣合同》及系列補充協議、發運單、發票、中國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日,建益達公司作為賣方與中鐵建工公司作為買方簽訂《配電箱買賣合同》,約定建益達公司向中鐵建工公司銷售配電箱等產品,每批次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及技術澄清圖紙確認后60天,由建益達公司負責運輸至中鐵建工公司指定地點交貨,本工程預付款為合同總價的20%,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15天內電匯支付當前下單批次總金額的20%,貨到現場一個月內,經各方初驗合格,累計支付到該批次總價的80%,每批次貨到現場后兩個月內支付該批次的100%付款,賣方須在收到貨款前向買方提供收據及該批次全額發票,超過合同約定的寬限期后中鐵建工公司仍不能付款的,對逾期付款部分從寬限期滿的次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向建益達公司支付利息。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變頻器整改及配電箱)》、《配電箱補充協議一》、《配電箱補充協議二》、《配電箱補充協議三》,補充購買了部分材料。此后,建益達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共計交付價值為13561060.73元的貨物,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中鐵建工公司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9日共計支付貨款11326055.13元,尚欠貨款2235005.6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廈門建益達有限公司貨款2235005.6元;
二、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廈門建益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235005.6元為基數,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70元,保全費5000元,由中鐵建工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陽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