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興鐵電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阿美及被告北京興鐵電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博、李奧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興鐵電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107民初4556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質保金32500元,并支付違約金以325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返還原告墊付投標保證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全國間銀行同業拆借利率計算;3、本案的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4日,沈陽鐵路局委托中國鐵路物資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鐵物總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對沈陽鐵路局數據中心平臺設備采購采用公開談判方式采購。被告參加此次投標活動,中標后向原告采購設備。原告為促成此次合作于2016年11月向被告匯款9萬元,替被告代墊該項目的招標活動的投標保證金。沈陽鐵路局物資管理處于2016年11月18日通知被告中標。原告與被告針對上述項目的供貨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了采購設備明細和計價方式,合同總金額為650000元。根據被告的要求和發貨指令,原告于2016年12月完成了所采購的所有設備的供貨。根據合同約定,質保期為到貨后12個月,2017年12月設備的質保期已到期,被告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質保金32500元。合同約定第8條約定,任何一方未能如期履約,應每日按照未能履約部分的0.0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被告一直未積極履行付款義務,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基于該合同的履行,原告墊付的該項目的投標保證金,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僅僅退還了40000元,剩余50000元至今未退還。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拒絕退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興鐵電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辯稱,對于涉案設備招標,是原告掛靠被告的資質參與投標項目,2016年11月中國鐵路物質有限公司通過公開談判的方式采購沈陽鐵路局數據中心平臺設備,因當時原告資質達不到要求無法參與投標,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掛靠費用后,通過掛靠被告的資質參與投標項目。原告通過掛靠被告資質全程自行參與案涉事宜。被告并未拖欠投標保證金50000元,也不存在向原告墊付投標保證金及墊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且該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原告通過掛靠被告的資質參與投標,經被告的允許后,雙方達成一致共識,原告向被告支付掛靠費用50000元,支付方式為中標后直接扣除。用于抵頂原告需支付的掛靠費用。2016年11月18日,案涉項目中標,被告在扣除約定的掛靠費用后,將剩余的投標保證金退給原告,雙方之間如約履行各自義務,并不存在拖欠行為,并且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同時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屬于惡意訴訟,在浪費訴訟資源。假設雙方存在支付質保金的法律行為,原告索要質保金的起算日期錯誤。質保金不認可,原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交換證據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11月4日,中國鐵路物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談判方式采購沈陽鐵路局數據中心平臺設備。原告于2016年11月向被告匯款90000元,替被告代墊該項目的招標活動的投標保證金。2016年11月18日,被告中標。原告與被告針對上述項目的供貨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了采購設備明細和計價方式,合同總金額為650000元,合同第8條約定,任何一方未能如期履約,應每日按照未能履約部分的0.0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在2016年12月完成了采購的設備供貨。根據合同約定,質保期為到貨后12個月,2017年12月設備的質保期已到期。2017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17500元,剩余質保金32500元至今未付。2017年5月27日,被告退還原告投標保證金40000元。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律師函索要欠款。
另查明,原告公司前股東馮世鈞確認因原告掛靠被告資質事宜,掛靠費50000元,支付方式為在原告中標后,被告從退回的投標保證金中扣除該50000元,剩余的保證金退還給原告。
上述事實,有《貨物買賣合同》、供貨物資確認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回單、快遞回單、律師函、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興鐵電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質保金32500元,并支付以32500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0.05%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27元,減半收取126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山西太電四方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661元,被告北京興鐵電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6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俊斌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倩文
書記員郭秀梅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