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玉、李淑元、馮麗萍、張馨童訴被告趙海波、李景云、沈陽金盾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褚天書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冮雪冬、人民陪審員叢姍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玉、李淑元、馮麗萍、張馨童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趙海波及委托代理人趙XX、被告李景云、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尚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陽金盾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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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玉、李淑元、馮麗萍、張馨童訴被告趙海波、原告張玉、李淑元、馮麗萍、張馨童訴被告趙海波、李景云、沈陽金盾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