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仕明與被告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朝暉)、廖華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仕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顯福,被告廖華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昭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游仕明、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3326民初129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四川省道孚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連帶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938426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
道孚縣農村公路三年攻堅工程由被告一總承包,被告二為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項目上的所有事務,被告將其中中谷二隊、沙江村、溝爾普村、一吾村等路段的施工分包給原告,由原告組織人員完成了承包路段的全部施工任務,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2020年12月,原被告辦理了最終結算并確認了欠款事實。因被告未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21年2月1日,在主管部門道孚縣交通運輸局的組織下,各班組與被告再次進行了欠款核對,被告承諾4月30日前支付欠款,但至今未支付。為此原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江西朝暉公司辯稱,一、被告江西朝暉與原告沒有簽訂過任何分包合同,也不存在事實分包合同關系,起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江西朝暉與原告既沒有簽訂過分包合同也沒有辦理過任何結算,原告提供的相關協議書、結算承諾書等文件沒有被告蓋章,廖華國、樊勇也無權代表被告江西朝暉簽訂合同或辦理結算,原告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實際施工,所以原告與被告江西朝暉不形成分包合同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基本原則,原告起訴被告江西朝暉主體不適格,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廖華國、樊勇系個人與原告聯系和對接,原告有權主張廖華國、樊勇個人支付案涉款項而無權向被告江西朝暉主張權利。從原告起訴提供的材料反映,原告與廖華國、樊勇個人聯系和對接,廖華國、樊勇的行為系個人行為,特別原告提供的協議書反映廖華國、樊勇個人承諾向原告支付案涉款項還提供羅個人房產作為支付擔保,原告也接受了廖華國、樊勇個人的付款承諾,因此原告系與廖華國、樊勇個人形成了合同關系,原告有權主張廖華國、樊勇個人支付而無權主張被告江西朝暉支付。
三、本案缺失必要的當事人即案涉項目的建設單位道孚縣交通運輸局,應當追加道孚縣交通運輸局作為本案的被告或者第三人,道孚縣交通運輸局2021年2月1日所組織的所謂核對欠款并未通知被告江西朝暉參與,被告江西朝暉不知情也沒有參與,沒有蓋章確認,更沒有授權廖華國、樊勇代表被告江西朝暉核對和確認欠款,道孚縣交通運輸局對此亦是明知的,所謂核對欠款并對后續付款進行安排所廖華國、樊勇個人與道孚縣交通運輸局的行為,對答辯人沒有約束力,不能一次認定答辯人應承擔給付責任。道孚縣交通運輸局對欠款進行確認并自愿給付部分款項,應當視為道孚縣交通運輸局自愿為廖華國、樊勇對案涉項目的負債承擔債務加入的責任,其也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應當追加道孚縣交通運輸局作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由道孚縣交通運輸局與廖華國、樊勇共同承擔給付欠款責任。
被告廖華國辯稱,一、被告廖華國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廖華國管理該工程的系列行為均是受江西朝暉的委托,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江西朝暉公司承擔。2015年至今,廖華國受江西朝暉的委托,在“道孚縣三年攻堅農村公路建設工程”中擔任該項目管理責任人,主要負責該工程的現場施工管理、核實工程量等工作。廖華國在管理該工程相關事項過程中簽訂的系列協議均是受江西朝暉的合法委托,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江西朝暉承擔。
江西朝暉作為“道孚縣三年攻堅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總包方,游仕明作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系,即使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施工合同,但因相關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江西朝暉也已收到發包方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故江西朝暉應當承擔向游仕明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責任。
二、江西朝暉主張,在道孚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各方進行工程款核對時,廖華國用自有房屋作為擔保以確保工程款支付,因此視為廖華國與游仕明形成了合同關系,遂江西朝暉不再承擔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責任,該觀點不能成立。
所謂的廖華國用自有房屋作為擔保支付工程款的協議書,系計算機打印文本,該協議書中并無任何一方簽字確認,該協議從始至終并未生效,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該協議書中提及的房屋擔保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且相關房屋早已由廖華國處置給了其他債權人,房屋不復存在。
案涉項目竣工驗收后,施工班組曾多次向江西朝暉討要工程款無果,直到后來事態升級,相關政府部門親自向江西朝暉發函要求積極處理此事,但江西朝暉依然表面上積極回應,實際卻敷衍搪塞。因此施工班組以及交通運輸局找到了作為項目管理人員的廖華國。迫于各方壓力,為了維護事態穩定,廖華國才提出用自有房屋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這是廖華國作為該項目管理人員強烈的責任心和廖華國極力想要維護江西朝暉公司社會聲譽的角度做出的行為,廖華國的行為理應得到江西朝暉的嘉獎,但江西朝暉卻矢口否認曾授權答辯人代為管理該工程的事實,意圖將所有的款項支付責任強加給廖華國,江西朝暉的主張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與法律規定相悖。
三、對游仕明主張的工程款金額沒有異議。
綜上,廖華國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廖華國僅是代江西朝暉履行工程管理的義務,廖華國與游仕明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江西朝暉作為該工程的總包方,游仕明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且施工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總包方自發包方處收取了全部工程款項,理應將相應的部分直接支付給實際施工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江西朝暉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參加庭審,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提價的證據質證的權利。對被告廖華國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協議書》擬證明在道孚縣交通運輸局組織下,項目負責人廖華國向原告作了保證,保證于2021年4月30日前兌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以其房產和其他項目應收款向原告擔保,被告廖華國應向原告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經本院審查認為:該《協議書》中班組欠款明細中有雙方簽字確認,此確認行為應是對班組欠款及協議書的確認,故被告廖華國稱該協議書并無任何一方簽字確認,協議未生效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該協議中關于被告將鮮水河畔小區的商品房擔保案涉款項的行為,因相關房屋早已被被告廖華國處分給其他債權人,故其擔保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擔保物權雖未設立,但此合同仍在雙方簽字確認,達成合意時成立,故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可,對該證據予以采納。
江西朝暉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廖華國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江西朝暉于2015年至2017年承建道孚縣農村公路建設工程,2015年6月16日授權樊勇辦理道孚縣三年攻堅農村公路建設相關事宜,2018年2月1日授權廖華國辦理道孚縣三年攻堅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現場施工管理、核實工程量并確認工作,2018年1月24日道孚縣農領辦因出現案涉工程的勞務班主未拿到勞務工資上訪的情況,向江西朝暉發出《道孚縣農村公路三年攻堅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關于立即清理撥付2017年農村公路建設勞務工資的函》,要求江西朝暉盡快兌現農民工工資。2018年1月24日江西朝暉向道孚縣交通運輸局發出《關于道孚縣農村公路通村暢通工程勞務工資支付問題的函》,表明因該項目管理責任人廖華國、樊勇未能核實該項目的發放對象和資金額度,故請求道孚縣交通運輸局幫助江西朝暉做好核實付款對象和金額的工作。2018年1月29日因臨近新年,案涉工程各勞務班組未能拿到工資,道孚縣農領辦特向江西朝暉發出《道孚縣農村公路三年攻堅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關于立即派出授權委托人解決道孚縣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撥付滯后問題的函》,督促江西朝暉解決案涉工程農民工工資問題。2018年5月6日原告游仕明及江西朝暉向發包方簽署承諾書,承諾安全施工、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竣工時間、保證勞務工資等內容。2020年12月7日原告游仕明向江西朝暉出具《結算承諾書》,表明游仕明承接江西朝暉所屬項目道孚縣三年攻堅(部分)農村公路的施工,項目已完工,結算并審計完畢,審計款總金額為60242178元,扣除稅金、管理費、材料費、委托支付等費用,原告已收到46118170元,尚欠工程款938426元。2021年2月1日道孚縣農村公路三年攻堅工程清欠領導小組組織江西朝暉道孚縣項目部負責人廖華國、樊勇,班組負責人游仕明、游仕明等12人就拖欠民工工資、材料費、運輸費等事宜進行協商,達成《協議書》并形成班組欠款明細,載明江西朝暉尚欠游仕明班組938426元。
另查明,道孚縣交通運輸局并非案涉工程的業主單位,且已將除相應稅費外案涉工程款已支付給江西朝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游仕明工程款938426元;
二、駁回原告游仕明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92元,由被告江西省朝暉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龍森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