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歐瑞公司)與被告邵文毅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麗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歐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湯大坪與被告邵文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邵文毅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2民初4531號
判決日期:2021-04-02
法院: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歐瑞公司訴稱:原被告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經黔西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黔勞人仲字(2020)109號裁決書,原告不服該裁決,理由有:一、該裁決書認定原被存在勞動關系,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原被告已于2019年8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并于8與12日完成工作移交手續;二、被告的工傷應當按照傷殘九級進行計算,因為工傷九級的鑒定結果是被告主動申請并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以原告的工資2500元/月為基數計算九個月,即為:22500元;四、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原告已經發放,不再重復給付;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以5112.42元為基數分別計算2個月與6個月;六、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補片費與住宿費原告不予認可,不應得到支持。因此,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一、按照工傷九級標準計算被告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歐瑞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適格;
2、員工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證明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19年8月11日依被告主動申請而解除;
3、傷殘鑒定申請書、鑒定結論無異議聲明、01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主動申請作出了工傷等級為9級的鑒定,被告對該鑒定結果無異議表示認可;
4、工資發放明細、黔人社通(2019)119號文件、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原告已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資且被告工資為2500元每月;就業補助金與醫療補助金因按照5114.42元每月為基數計算;原告已經支付被告住院期間的伙食費。
被告邵文毅辯稱: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進入原告處上班,從事駕駛釧車的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資2500元/月。2018年8月25日上午10時,被告在駕駛釧車的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2天。期間,被告經原告誘騙至遵義市人民醫院做了傷情鑒定,并簽署了《鑒定結果無異議聲明》,但是該鑒定結果不能作為計算被告的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被告所受之傷為工傷,應當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原告一直未能妥善解決,甚至態度蠻橫,百般刁難被告,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支付被告因工傷殘八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46125.16元。
為使其抗辯理由成立,被告邵文毅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被告身份證,證明被告身份信息以及主體適格;
2、黔西縣人民醫院病歷資料,證明被告的傷情以及住院時間;
3、畢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畢工認字20190300237號),證明被告是因工受傷;
4、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0133號),停工留薪期初次確認通知書(0431號),證明被告傷殘等級以及停工留薪期時間;
5、畢節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受理繳費通知單,貴州省非稅收入通用收據,證明被告所繳納鑒定費;
6、補片費,證明被告為了鑒定,用人單位不給原有的片,去醫院的補片費用;
7、坐車發票、在盈捷時尚酒店住宿費,證明被告在畢節市鑒定坐車以及住宿的費用;
8、黔勞人仲字(2020)109號裁決書,證明賠償金額。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交的上列證據,被告邵文毅均無異議。對被告邵文毅提交的證據,原告歐瑞公司對第1、2、3組證據無異議;對第4組證據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我方認為應當按照9級傷殘計算賠償;對第5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原告認為被告已經申請鑒定,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對第6組證據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我方認為該筆費用與本案無關,不應當予以支持;對第7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不能證明產生費用與本案有關;對第8組證據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我方認為應當按照九級計算。
經本院認證,對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邵文毅提交第7組證據不能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證據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被告邵文毅經原告歐瑞公司招聘為釧車駕駛員,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每月2500元。2018年8月25日早上10時許,被告邵文毅在原告的填埋場區收拾生活垃圾,并與工友潘有義搭乘劉松駕駛的裝滿垃圾的輕型普通貨車到庫區處理垃圾,途經庫區路上一處急轉彎時發生側翻,車輛翻到坡下造成被告受傷,被送往黔西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天,原告歐瑞公司墊付所有醫療費和伙食補助費1555元。2019年1月22日,被告邵文毅返崗上班。2019年4月25日,被告邵文毅向原告歐瑞公司遞交《關于傷殘鑒定的申請》,申請在遵義市人民醫院做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傷殘九級,被告邵文毅向原告出具了《鑒定結果無異議聲明》。2019年8月11日,被告邵文毅因轉正問題向原告提出辭職申請,并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2019年9月11日,被告邵文毅所受之傷經畢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其損傷經畢節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停工留薪期:自受傷之日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共計240天。被告邵文毅于2020年4月27日向黔西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黔西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2日作出黔勞人仲字(2020)109號裁決書,裁決:一、邵文毅與歐瑞公司勞動關系解除;二、由歐瑞公司一次性支付邵文毅因工傷殘八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46125.16元。歐瑞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如前所判。
又查明,被告邵文毅在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4月21日停工留薪期間共計領取工資20990.3元。根據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統計局發布的統計數據:2018年貴州省畢節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1349元(每月平均工資5112元)。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舉證、質證情況,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1、被告邵文毅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八級傷殘還是九級傷殘進行計算;2、被告邵文毅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一、原告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文毅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9年8月11日解除;
二、原告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邵文毅因工受傷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28785.5元;
三、駁回原告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貴州歐瑞欣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當事人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和方式履行義務,導致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附電子光盤),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生效后二年之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劉麗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孫吉
判決日期
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