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因與被上訴人吳淑儀、廣東泰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坤公司)、廣州鶴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鶴洞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3民初6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獨任制普通程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樹森、陳志偉物權保護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23531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上訴稱: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吳淑儀、泰坤公司、鶴洞公司對廣州市芳村區××大街××號房屋立即恢復原狀、賠禮道歉;2.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全部由吳淑儀、泰坤公司、鶴洞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直接改判、撤銷或變更。(一)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涉案糾紛實質系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與房屋征收部門及其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G1-AX008《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協議》)和G1-AX008-補《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產生的糾紛,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一審判決將《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認為是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并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此合同效力進行審理并作出的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明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糾紛案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的通知》(粵高法[2017]148號)第二條規定:“簽訂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履行補償法定職責的方式,屬于行政行為,因此引發的爭議,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本案系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對房屋征收部門以及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明確注明簽約主體為三方即甲方為房屋征收部門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荔灣征收辦),乙方為廣州市荔灣區白鶴洞街鶴洞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鶴洞聯社)和鶴洞公司,丙方(被征收人)為吳淑儀,且房屋征收部門在協議甲方處蓋章。顯然,本案糾紛發生的基礎法律事實是房屋征收部門擬與廣州市芳村區××大街××號房屋的產權人建立補償安置關系。由《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引起的糾紛,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一審判決將《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認為是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并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此合同效力進行審理并作出的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程序錯誤,遺漏當事人。《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涉及到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拆遷人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同時將房屋征收部門列為共同被告,而一審判決遺漏了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的情況下,對《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合同效力進行審理并作出認定,此屬于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為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被拆遷人。實際上,涉案的《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中,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均作為合同主體蓋章簽名,被拆遷人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的,應當同時將房屋征收部門列為共同被告。
(三)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處理,程序違法。一審判決對《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合同效力的審理和認定,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原提出增加確認《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一審法官致電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告知本案案由為物權保護糾紛,而《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合同效力問題屬于合同關系,兩者法律關系不一致,不能并案審理,建議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撤回此訴訟請求,于是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才在一審中撤回此訴訟請求。現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已撤回對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程序違法。
(四)因《征收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無效,且涉案房屋已被法院財產保全查封,并已公示,故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無法律依據,屬于違法拆除。實際上,吳淑儀、泰坤公司、鶴洞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和2020年5月2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1.簽約主體不合法。涉案房屋的產權人并非吳淑儀一人,其只占1/6產權,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共占5/6產權,吳淑儀無權處分涉案房屋;2.涉案房屋已被法院財產保全查封,依法不能處置。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一審法院以財產保全方式查封,查封期限為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此查封情況于2019年10月31日在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公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10月31日查封公示,且在2019年11月11日房管部門的查冊信息中亦公示此信息。涉案房屋的查封效力依法可對抗第三人,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包括非查封的人民法院)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否則,處置行為無效。故《征收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依法無效;3.《征收補充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內容不合法。涉案房屋為商業用房,即便按照《征收決定》第二條第3款規定,商業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則應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該評估機構確定的評估價格作為貨幣補償標準的唯一依據,但涉案房屋尚未進行評估,貨幣補償標準尚未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及其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未評估的情況下以住宅房屋的貨幣形式補償標準計算涉案的商業用房,顯然違反《征收決定》的規定。涉案房屋的土地,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外公吳慶和在解放前出資購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見,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的,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補償征收補償范圍。但《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償協議》并沒有對此部分約定,內容不合法。再者,涉案房屋為磚木結構二層,但協議顯示的為一層,與實際不符,面積不符,應根據房屋的實際測量面積計算拆遷補償面積,涉案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于產權證登記的面積。《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并沒有按照《征收決定》對作為商業用房的涉案房屋進行現有建筑面積測量,依法無效;4.另外,房屋征收部門并沒有在《征收補償協議》上簽署日期,未盡職守責;5.2020年7月3日,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對吳淑儀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履行的是(2020)粵01民終2135號民事判決]立案,并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已破獲該案。
(五)涉案房屋在2020年5月23日、24日被拆除,拆除行為之前,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已報案并主張權屬關系,一審法院遺漏查明此事實。1.2019年12月19日,莫志華、蔣亮夫及其訴訟代理律師到鶴洞拆遷辦現場主張權利,將涉案房屋的原產權證取得的繼承公證書已被撤銷、法院訴訟財產保全的書面文件親自交給鶴洞拆遷辦,同時將涉案房屋產權糾紛案件已立案的電子文件微信發給其現場工作人員[微信號為“×××”,自稱姓王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在2019年12月19日,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已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存在產權糾紛。同時,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一審中已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微信號為“huangchanjin002”的綁定的財付通賬戶自注冊之目止查詢之日的實名認證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證號,但一審法院并未接納。2020年5月22日蔣亮夫和莫志華到涉案現場查看,發現涉案房屋被圍欄,外墻用紅油寫著大大的“拆”字,屋頂被扒,已被破壞,蔣亮夫和莫志華立即到鶴洞更新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約現場找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反映情況,當時他們不承認是他們拆的,且不理睬蔣亮夫和莫志華,于是蔣亮夫和莫志華在簽約現場報警后,返還涉案房屋處等民警到來。民警來了之后,蔣亮夫和莫志華和民警再次返回鶴洞更新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約現場時,鶴洞公司蘇濤才過來回應蔣亮夫和莫志華,但不承認其非法強拆,認為是因為強風暴雨造成的,并保證之后不會再拆。出警人員對當時現場進行了錄像錄影。由此可見,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已在涉案《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簽署之前向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聲明涉案房屋的權屬關系和法院查封情況,并在涉案房屋拆除前通過報警的方式再次主張權利,一審判決遺漏查明上述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六)2020年5月11日的《征收決定》才公示明確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為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核實房屋權屬情況是房屋征收部門的職責,其履行此職責亦應以2020年5月11日之后的行為為準。房屋征收部門以及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即鶴洞公司在2020年5月11日之后并沒有履行權屬調查職責對涉案房屋查冊,且在簽署《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時,也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核實涉案房屋的真實情況。
(七)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實際上,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程序違法。1.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權限和條件,強制執行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在節假日期間組織強制執行,嚴重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曰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本案中,5月23日、24日為周六日,且是在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已于5月22日報警,要求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停止拆除的情況下,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在5月23日、24日將涉案房屋夷為平地,顯然違法;3.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認定涉案房屋為危房情況,亦未通知產權人拆除的情況下,擅自拆除,程序違法。涉案房屋是否危房,需要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提出鑒定的申請,由專業的鑒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鑒定,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如果鑒定結果認定房屋為危房,并不意味著就要拆除,還可以采取修繕和加固的方式來排除危險;4.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并無核實涉案房屋的歷史遺留問題即強行拆除,程序違法。涉案房屋,根據當時的報建報批手續,為磚木結構二層,且還有依法應納入補償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故存在漏登記發證的歷史遺留問題,即便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第一條的第二款第四項,歷史遺留的房屋,如有漏登記發證等,以相關的查冊資料、報建報批資料等作為依據,按相關政策的規定進行核實核查確定。顯然,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并沒有依照此條進行核查確定涉案房屋歷史遺留的漏登記發證問題,程序違法;5.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即拆除了涉案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違法與吳淑儀就臨遷費簽署的《補充協議》的時間是2020年5月27日,即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還沒有就臨遷費達成協議,就強行拆除了涉案房屋,違反法律規定。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下,即拆除了涉案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被上訴人吳淑儀答辯稱,不同意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上訴請求。對于34號房屋,我方認為在簽約時吳淑儀與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之間的產權糾紛尚未作出判決,當時吳淑儀屬于合法的產權人,簽訂該協議合法有效,且吳淑儀在簽訂該協議時選擇回遷方案,并不影響雙方爭議的實權。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請求一審法院對34號房屋立即恢復原狀等情況下,對本案泰坤公司和鶴洞公司的拆除行為是否合法作出評判,先行對該協議的效力進行評判屬于作出判決必須審查事項。故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泰坤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鶴洞公司答辯稱,不同意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全部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一)一審法院有關鶴洞公司依據《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及合法有效的《補償協議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并無不當認定正確。鶴洞公司在一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及在庭審中的陳述足以證明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具有合法依據,不屬于侵權行為,鶴洞公司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涉案房屋的拆除亦未對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造成任何實際損失。1.鶴洞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系依據《征收決定》這一行政行為及《補償協議書》的相關規定作出的,具有合法依據,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關于“鶴洞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屬于違法強拆”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征收決定》相關內容,涉案房屋被劃入鶴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依法應予以搬遷拆除,《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署征收補償協議期限為2020年5月11月至2021年5月11日。2020年5月20日,鶴洞公司、荔灣征收辦、鶴洞聯社與吳淑儀簽訂《補償協議書》,吳淑儀于同日將涉案房屋交付予鶴洞公司。根據《征收補償協議》第十三條第(六)款的約定:“丙方(被征收人)同意在被征收房屋交付予乙方(鶴洞公司)后,由乙方根據項目總體進度等實際情況全權負責處置或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臨時建筑、構筑物、附屬物和其他固定設施設備,處置或拆除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廢料歸乙方所有,由乙方負責處理。”依上可見,鶴洞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是基于《征收決定》這一行政行為作出的,且鶴洞公司、征收辦、鶴洞聯社及吳淑儀已簽署《補償協議書》,鶴洞公司拆除涉案房屋具有合法依據,不屬于侵權行為,更不是非法強拆;2.鶴洞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已充分審查確認涉案房屋的權屬,并于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協助征收辦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鶴洞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一事上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及相應的通知公告義務,其拆除行為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第一條第2款第(2)項“產權人須提供《不動產權利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土地房屋權屬確認書》等房屋權屬文件。如無法提供證件原件的,可提供房管部門查冊證明原件,經征收方組織登記、確認及公示后,確定為本方案補償安置對象”之規定,鶴洞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前業已對吳淑儀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涉案房屋《房地產權證》《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及吳淑儀簽署的《聲明及承諾書》進行嚴格審查并在一審過程中提交了充分有效的證據,前述證據顯示在《征收補償協議》簽訂時,涉案房屋的產權人為吳淑儀一人,足以證明鶴洞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鶴洞公司協助荔灣征收辦在鶴洞更新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公示張貼《征收方案(征求意見稿)》,同時委派工作人員在鶴洞聯社辦公大樓接待前來咨詢及提交意見的被征收人,并將收到被征收人反饋的98份有效書面意見全部提交至荔灣征收辦審閱回復。鶴洞公司在《征收方案(征求意見稿)》公示期間已盡到通知公告義務,并無任何過錯。此外,自2019年7月始,鶴洞公司便于廣州市荔灣區鶴洞路南來大街83號鶴洞城市更新改造展示廳3樓設置三個專門的簽約及咨詢窗,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有充分的時間、渠道向鶴洞公司告知涉案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情況。根據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一審庭審及上訴狀中關于“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一審法院以財產保全方式查封”等相關陳述,可知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早已與吳淑儀就涉案房屋的權屬問題產生糾紛,但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征收方案(征求意見稿)》公示期間及鶴洞公司對外接收資料和意見的整個期間均并未向鶴洞公司提交任何書面意見;3.鶴洞公司在一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及一審庭審中的陳述已充分證明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并未損害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合法權益,亦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關于“要求鶴洞公司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狀并賠禮道歉”的上訴請求于法于理無據,不應得到支持。鶴洞公司與荔灣征收辦、鶴洞聯社及吳淑儀簽訂《補償協議書》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不僅未對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造成任何損害,還可以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爭取獲得基于征收程序中最大的權益。涉案房屋的《補償協議書》屬于第一批簽署,被征收人擁有根據選房細則優先選房的權利。綜上,結合鶴洞公司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對《征收補償方案》關于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式的闡釋,《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的簽訂以及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并未對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造成任何損失,反而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爭取到了補償安置的最大權益。(二)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通過生效裁判文書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確權行為在涉案房屋拆除行為之后,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亦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鶴洞公司在簽訂《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時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權屬糾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1.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直至2020年6月5日才通過生效裁判文書成為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在協議各方簽訂《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時并無任何確切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存在多個共有權人。根據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一審過程中提交的證據(2020)粵0l民終2135號《民事判決書》及《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直至2020年6月5日才通過生效裁判文書成為涉案房屋的共有權人,而《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分別于2020年5月20日及5月27日簽訂,可見,在協議各方簽訂《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時,并無任何確切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存在多個共有權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是各方基于真實意愿簽訂的,協議簽訂時吳淑儀作為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證》及《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載明的涉案房屋唯一產權人,是適格的合同主體,《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又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之規定,鶴洞公司根據《征收決定》及《補償協議書》的規定于2020年5月27日拆除涉案房屋,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通過生效裁判文書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確權行為在涉案房屋拆除行為之后,鶴洞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并無不當;2.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鶴洞公司在簽訂《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時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權屬糾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上訴狀中聲稱“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已于2019年12月29日到鶴洞拆遷辦現場主張權利,同時將涉案房屋產權糾紛案件已立案的電子文件微信發給其現場工作人員”,但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鶴洞公司在簽訂《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時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權屬糾紛。一審法院關于“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征求意見稿期間有向鶴洞公司及泰坤公司或相關單位表明涉案房屋存在權屬糾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事實認定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吳淑儀、泰坤公司、鶴洞公司對廣州市芳村區××大街××號房屋、3××號房屋立即恢復原狀、賠禮道歉;2.案件訴訟費用均由吳淑儀、泰坤公司、鶴洞公司承擔。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當庭增加訴訟請求:3.確認G1-AX008和G1-AX009《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G1-AX008和G1-AX009-補《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日,鶴洞公司(甲方)與泰坤公司(乙方)簽訂《鶴洞更新改造項目拆遷合同》,約定甲方組織實施鶴洞更新改造項目征收、拆遷工作,并委托乙方負責具體實施本項目方位內房屋以及集體物業的動遷、拆卸工作;等等。
2020年5月11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主要內容有:因荔灣區鶴洞更新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決定征收荔灣區鶴洞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如下:一、征收范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附圖;二、征收房屋地點:鶴洞大街8-14號、9號……34號,35號,3××號,37號,37號北面等。上述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三、征收實施單位:鶴洞公司;四、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2;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為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簽約期限屆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達不成協議,由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等。
2020年5月20日,吳淑儀(丙方)與荔灣征收辦(甲方)及鶴洞聯社、鶴洞公司(乙方)簽訂《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協議編號:G1-AX008,以下簡稱《補償協議書》),主要內容:人民政府以《征收決定》批準,對丙方所有的房屋進行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并經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現簽訂協議:丙方原址房屋座落于芳村區××大街××號,建筑面積50.07平方米,功能為非居住用房、屬私產,磚木結構1層;登記字號:2005登記字601734號;等等。同日,吳淑儀簽訂《聲明及承諾書》,承諾對其提交的身份證、戶籍資料、及關于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均為真實、合法、有效,否則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2020年5月27日,上述四方再簽訂《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協議編號:G1-AX008-補,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對臨遷費及協議效力進行了約定。
2020年5月21日,泰坤公司啟動對涉案房屋的拆除工作,5月23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2019年7月22日的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載顯:芳村區××大街××號,建筑面積50.07平方米,為磚木結構,使用性質為非居住用房,權屬人:吳淑儀,占有房屋份額:全部。
一審另查,2019年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以吳淑儀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請求判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繼承34、3××號房屋相應產權份額,案號為(2019)粵0103民初6041號。在該案訴訟中,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一審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一審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粵0103民初60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吳淑儀名下的廣州市荔灣區(原芳村區)鶴洞大街34號、3××號房屋的全部產權份額。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粵0103民初60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全部訴訟請求。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粵01民終21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3民初6041號民事判決。二、廣州市芳村區××大街××號房屋由吳淑儀繼承16/96產權份額,周樹森、陳志偉各繼承10/96產權份額,蔣亮夫繼承30/96產權份額,莫志華、莫志剛各繼承15/96產權份額。三、廣州市芳村區鶴洞大街3××號房屋由吳淑儀繼承16/96產權份額,周樹森、陳志偉各繼承10/96產權份額,蔣亮夫繼承30/96產權份額,莫志華、莫志剛各繼承15/96產權份額。該判決書已于2020年6月5日發生法律效力。
鶴洞公司提交《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說明》,擬證明2019年11月1日-12月1日為區征收辦征求被征收人意見期間,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在此期間并未向鶴洞公司及征收辦提交任何對涉案房屋存在有權屬糾紛或對征求意見稿的書面意見。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認為該《鶴洞更新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是集體土地的意見稿,并非國有土地意見稿。
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1.行政復議收件回執及行政復議申請書,擬證明其對《征收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2.立案告知書,擬證明因吳淑儀不履行判決、裁定,已經被立案偵查;3.國有證補償協議備案產權注銷、產權置換指引,證明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在宣傳單上明確動遷專員要確認權屬人;4.2019年12月19日到鶴洞拆遷辦現場的圖片及與工作人員的文件交收微信記錄;5.文件簽收確認書,擬證明2020年5月29日,泰坤公司工作人員簽收了(2020)粵01民終2135號民事判決書;6.2019年11月11日涉案房屋查冊表,證明涉案房屋在2019年11月已經被查封。鶴洞公司及泰坤公司質證認為證據1、2與本案無關,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不予認可,我司沒有微信上的員工,對證據7不認可關聯性,周樹森、莫志華、陳志偉、莫志剛、蔣亮夫沒有提供該材料給鶴洞公司。吳淑儀質證:對證據1不確認,對證據2,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雖然有報案,但公安機關并未刑事立案;對證據3,不認可證明內容,證據4、5不確認,對證據6,確認真實性,不認可證明內容。
一審庭審后,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一審法院提交撤回訴訟請求申請,撤回:1.判令泰坤公司、鶴洞公司、吳淑儀對廣州市芳村區鶴洞大街3××號房屋立即恢復原狀、賠禮道歉;2.確認G1-AX008和G1-AX009《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G1-AX008和G1-AX009-補《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的規定,涉案房屋于2020年5月23日被拆除,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于2020年6月5日通過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所有權確認行為在拆除行為之后,而且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征求意見稿期間有向鶴洞公司及泰坤公司或相關單位表明涉案房屋存在權屬糾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圍內,鶴洞公司及泰坤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征收實施單位及施工單位,依據《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與涉案房屋原產權登記人吳淑儀簽訂《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泰坤公司在簽訂協議后拆除涉案房屋并無不當,現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要求泰坤公司、鶴洞公司、吳淑儀對涉案房屋恢復原狀,賠禮道歉,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負擔。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上訴人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本院提交證據:1.2020年10月9日《廣州日報》刊登的《公告》,擬證明荔灣征收辦和鶴洞公司自行在2020年10月9日在《廣州日報》刊登《公告》,但其并沒有將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及涉案房屋的權利人情況公示,從這亦可印證,其沒有將涉案房屋的主張權利人信息公示的情況下簽署《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償協議》,是違法的;2.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3.行政訴訟起訴狀;證據2、3擬證明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了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訴荔灣征收辦關于確認涉案的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行政訴訟案件,由此可見,由《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償協議》引起的糾紛,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一審判決將《征收補償協議》和《補充協議》認為是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之間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并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此合同效力進行審理并作出的認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4.2020年7月28日公告,擬證明拆遷項目在2020年7月28日才通過公開遙珠方式選定評估機構,也即說涉案房屋未經評估就被違法拆除;5.危險房屋鑒定報告;6.鶴洞鶴洞大街13-21號房屋安全性鑒定與處理公告。證據5、6擬證明如是危房,須進行鑒定公告,涉案房屋并非危房,鶴洞公司和泰坤公司以莫須有的危房為由拆除涉案房屋,此明顯與事實、法律不符。證據1、2、3有原件,證據4、5、6沒有原件。
被上訴人鶴洞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稱:(一)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其關聯性,因該證據系相應權利主張人對鶴洞更新改造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無房地產權證房屋主張使用權事宜的公告,涉案房屋不屬于無證房屋,不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故證據l與本案無關。(二)證據2、證據3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由法庭予以審查,鶴洞公司不認可其關聯性,因本案系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以“鶴洞公司違法拆除涉案房屋,侵害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的物權保護糾紛案件,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物權法律關系,一審法院以“鶴洞公司及泰坤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征收實施單位及施工單位,依據《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與涉案房屋原產權登記人吳淑儀簽訂《補償協議書》拆除涉案房屋并無不當”為由駁回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的訴訟請求,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另,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另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為行政法律關系,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證據2及證據3與本案無關。(三)證據4、5、6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4是針對整個舊改范圍的評估機構,且證據5鑒定報告的房號與本案無關。本案委托鶴洞公司拆除房屋是雙方簽署征收協議,并不是認定危房去拆除涉案房屋的。被上訴人吳淑儀發表質證意見稱:質證意見與鶴洞公司意見一致。被上訴人泰坤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稱:質證意見與鶴洞公司意見一致,另泰坤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時,涉案房屋的權屬人為吳淑儀,沒有任何人包括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就涉案房屋的權屬向相關部門提出任何的異議主張。二審中,吳淑儀、泰坤公司、鶴洞公司均無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二審庭審中,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就其針對涉案34號房屋恢復原狀及賠禮道歉的訴請的事實和理由依據的大前提認為是涉案征收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另認為鶴洞公司多拆了房子,因為拆遷協議中不包括34號的閣樓。
另查,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荔灣征收辦、吳淑儀、鶴洞聯社、鶴洞公司,請求確認荔灣征收辦與吳淑儀簽訂的G1-AX008《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和G1-AX008-補《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無效,事實和理由中認為涉案房屋為磚木結構二層,但協議顯示的為一層,與實際不符。面積不符,應根據房屋的實際測量面積計算拆遷補償面積,涉案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于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等。此外,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還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荔灣征收辦及吳淑儀,請求:1.確認荔灣征收辦于2020年5月21日、5月23日拆除廣州市鶴洞大街34、3××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荔灣征收辦對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包括:委托由資質的測量機構按國家房屋測量規范標準測量計算涉案房屋建筑面積;委托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的價格進行評估;3.荔灣征收辦賠償房屋裝潢損失、房屋內物品損失等。事實和理由中亦認為涉案房屋為磚木結構二層,但協議顯示的為一層,與實際不符。面積不符,應根據房屋的實際測量面積計算拆遷補償面積,涉案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于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等。另,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亦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吳淑儀,請求撤銷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與吳淑儀合法的芳村區鶴洞大街34、3××號的房地產權證。
再查,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本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請求向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白鶴洞派出所調取2020年5月22日申請人蔣亮夫報警(報警回執號為J440103440000202005000285,接警民警警號為027555)的出警視頻記錄、詢問筆錄等。另,二審庭審后,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向本院提交《關于再次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黃昌勁微信號的情況說明》,請求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詢和核實微信號×××綁定的財付通賬戶自注冊之日至查詢之日的實名認證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證號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周樹森、陳志偉、莫志華、莫志剛、蔣亮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唐佩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郭俏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