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景發、楊秀麗與被告許建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永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景發、楊秀麗,被告許建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穆兆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景發、楊秀麗等與許建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津0116民初41229號
判決日期:2017-07-04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張景發、楊秀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電器損失57550元、裝修損失75161元、六個月的租房費用13800元、維修期間的家具搬倒費及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3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二原告樓上業主。2017年3月6日,被告家中自來水跑水,將原告房屋內的裝修、家具、電器等浸泡,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被告家中跑水事實存在,但被告住在四樓,原告住在二樓,原告應舉證證實水是從何處滲漏到原告家中的。另外,原告財產損失的發生,與房屋的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均有關聯,應當將該關聯單位列為本案當事人。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二原告系濱海新區中新天津生態城璟苑×號樓×-×號房屋業主,被告系該樓××號房屋業主。2017年3月6日,被告上述房屋廚房自來水跑水,溢水滲漏至三樓業主家中,又流入原告房屋內,將原告房屋內的裝修、家具、電器等浸泡,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訴訟中,本院依原告申請委托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內受損財產進行司法評估,該鑒定機構于2017年6月7日出具價格評估報告,認定原告房屋內財產損失價格為29127元。原告墊付鑒定費3500元。庭審中,原、被告對該價格評估報告均不持異議。
訴訟中,被告申請追加天津生態城能源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世茂天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經本院征詢意見,原告表示拒絕追加,并陳述不向其他主體提出賠償主張。本院據此不準予被告提出的追加當事人的申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建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景發、楊秀麗賠償室內財產損失29127元、租房損失6000元、家具搬倒費及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3500元;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80元,由原告負擔1200元,被告負擔480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訴訟費直接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劉永強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李媛媛
判決日期
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