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振東與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李振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1322執異24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建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稱:(2016)遼1322執字第1166號執行中被異議人與沈陽祺鵬集團代理人張磊,系我公司員工2017年9月21日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系款項扣除20萬元欠款,本金利息已支付完畢,雙方無爭議,且雙方無任何關于利息的內容約定。雙方約定2018年12月31日不能還款20萬本息才開始計息,也就是說此前沈陽祺鵬集團不再欠2018年12月31日前利息。因此沈陽祺鵬集團與李振東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結案利息僅應計算2019年1月1日至支付日止的遲延履行利息。你院2020年1月15日將262339元款劃至貴院,計算利息以應以劃款日為支付日。被異議人應退還給異議申請人執行費10200元,在民事調解書中(2015)建黑民初字第03503號中與被異議人李振東達成如下協議中注明,由原告李振中承擔執行費用。
本院查明:因異議人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欠申請人李振東工程款,雙方經本院調解,達成如下協議:一、除已給付的工程款外,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再給付李振東工程款78萬元,給付方式為通過法院執行給付,由李振東承擔執行費用,雙方在本協議簽字后原告即可申請執行。二、上述款項由李振東申請法院保全的建平縣土地整理中心應給付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給付李振東39萬元,其余被保全款項李振東同意予以解封。三、剩余39萬元工程款于建平縣土地整理中心對本案爭議土地整理項目進行驗收后給付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時給付。四、如建平縣土地整理中心未能在2016年11月30日前撥付給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則由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給付拖欠李振東的工程款。五、關于雙方承包建平縣羅福溝鄉基本農田建設項目三標工程,原、被告再無其他爭議,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不追究原告任何工程質量問題。案件受理費7161元、保全費5000元,由李振東負擔。李振東按約定申請本院執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為李振東執行款項597630元,2020年3月19日為李振東執行款項262339元。本案終結。
根據異議人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吸收合并協議復印件1份、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1份、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1份、和解協議復印件1份證明如下事實:2019年10月22日,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將沈陽祺鵬建設有限公司、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信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繼續存在,其他二方解散注銷。合并日期為2020年1月13日。合并后的上述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020年1月16日沈陽市鐵西工市場監督管理局準予變更登記。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李振東曾與張磊達成就本案未執行款項達成過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下方注明本協議自建平縣法院執行局出具調解書之日起生效,本院執行局未出具任何與此協議有關的文書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沈陽祺鵬集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異議人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金向東
審判員陳曉輝
審判員劉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天津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