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11民初15265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89528.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約定付款之日到付款義務履行完畢之日遲延付款部分的利息(暫計至2020年7月31日前為157314.11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原告與被告就青島海上嘉年華游樂項目工程簽訂了《青島海上嘉年華游樂項目主體樂園彩色混凝土地面鋪裝工程》,約定由原告進行施工,采用固定全費用綜合單價合同形式,最終結算報告的總額即為結算額。合同簽訂后,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按時保質地完成了工程。本工程于2017年8月25日完工,于2018年2月5日完成竣工驗收,2019年10月原告簽認了工程結算報告,最終結算金額為3032601.07元。按照合同約定,質保期應于2020年2月5日屆滿,被告應支付完全款。但截止目前被告僅支付了1343072.08元(含扣除的水電費106893.65元),尚欠1689528.99元未支付。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中景橙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3元(原告已預繳),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娜
書記員丁煜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