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家澤訴被告大理市東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云南省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寧民初字第1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確定:一、由被告大理市東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王家澤工程款87731元,退還原告工程質量保證金14878.5元,兩項合計102609.50元,二、駁回原告王家澤的其他訴訟請求,三、案件受理費2268元,減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大理市東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000元,由原告王家澤承擔134元,權利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受理并進入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