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四川蜀西地質工程勘測院與被執行人四川易睿達投資有限公司、易亮建筑勘測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四川蜀西地質工程勘測院依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4民初5745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1972594元及利息。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措施,并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帳戶、車輛及不動產信息進行調查,除查封了被執行人易亮名下一輛汽車外,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本院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
四川蜀西地質工程勘測院、四川易睿達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24執181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1-22
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5745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申請執行人可憑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未執行的債權1972594元及利息。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下列財產進行了查封:
對登記在被執行人易亮名下車牌號為川R×××××號汽車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止)。
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向本院書面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后,可以書面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軍
審判員周興文
審判員張力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易迪
判決日期
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