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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河山、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2執2982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民終6000號民事判決書,于2021年4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提取被執行人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銀行的存款675828.03元(資金占用費暫計算至2020年12月1日),或者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志山
審判員王雅軍
審判員楊孟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慧芳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