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三和勞務有限公司、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307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5日,株洲市三和勞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續行財產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對被申請人名下的以下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繼續凍結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長沙銀行賬號8001××××8011、中國建設銀行賬號4300××××3244_1、中國建設銀行賬號3600××××8352_1、湖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賬號8201××××8597、湖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賬號8201××××1807,應凍結金額41727891.00元,實際凍結金額分別為0元、711.11元、0元、0元、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
二、繼續凍結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號4300××××3369_1、中國建設銀行賬號4300××××8888_1、交通銀行賬號4318××××4130、長沙銀行賬號8002××××9010、長沙銀行賬號8001××××8019的賬戶存款,應凍結金額41727891.00元,實際凍結金額分別為6871.18元、1583.98元、535422.11元、0元、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止。
以上財產如需續行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