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河山與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平建筑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邦置業公司)發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陶河山認為李放龍、曾國華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向本院申請李放龍、曾國華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通知李放龍、曾國華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9月6日,原告陶河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興、被告高平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楊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9月24日,原告陶河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興、被告高平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楊、被告迅邦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凱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12月10日,原告陶河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興,被告高平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楊,被告迅邦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凱,第三人李放龍、曾國華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繼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陶河山與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2民初11114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陶河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高平建筑公司向陶河山支付所欠工程款588000元;2、判令高平建筑公司向陶河山支付資金占用費43109.26元,暫從2018年4月12日計算至2019年7月2日,后續資金占用費以588000元未付部分為基數,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即年利率6%,從2019年7月3日計算至上述款項清償之日止;3、判令迅邦置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4、判令高平建筑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13日,陶河山與高平建筑公司簽訂《壹廷中央府院項目水電安裝工程合同》,合同對施工內容、造價結算、付款節點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陶河山按約履行合同,但高平建筑公司因種種原因不能履行付款義務,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途退場),并且高平建筑公司的合同經辦人李放龍于2018年4月12日向陶河山出具了(退場)結算書,結算書載明:截止2018年4月12日,陶河山負責施工的項目產生的工程價款為178.8萬元,尚欠的尾款為58.8萬元。該款項陶河山多次向高平建筑公司索要,高平建筑公司未予支付。迅邦置業公司系壹廷中央府院項目的業主方,高平建筑公司與迅邦置業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在長沙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簽訂了調解協議,協議約定所有勞務班組工程款均由迅邦置業公司根據高平建筑公司開具的結算單為準支付,因此迅邦置業公司應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高平建筑公司辯稱:1、李放龍代表湖南旭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高平建筑公司簽訂《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李放龍再與陶河山簽訂合同,李放龍、曾國華與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廷建安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高平建筑公司壹廷建安項目部)沒有關系;2、高平建筑公司壹廷建安項目部公章系李放龍、曾國華私刻;3、迅邦置業公司按照退場協議已將工程款全額支付給李放龍,該筆工程款應向李放龍主張權利。
被告迅邦置業公司辯稱:1、陶河山與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壹廷中央府院項目部簽訂《水電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的當事人為陶河山與李放龍、曾國華,與陶河山進行結算的也是李放龍、曾國華,故迅邦置業公司、高平建筑公司與陶河山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沒有結算的前提和義務;2、調解協議書的當事人系高平建筑公司與迅邦置業公司,調解的內容系迅邦置業公司與高平建筑公司之間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分歧,未涉及陶河山的權利與義務。陶河山與調解協議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其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客觀事實不符;3、迅邦置業公司已向李放龍支付工程款共計1300萬元,扣留稅金352.8萬元,迅邦置業公司累計已支付1652.8萬元。迅邦置業公司已依據《調解協議書》《退場協議書》的約定支付相應的款項。
第三人李放龍、曾國華共同述稱:2014年10月13日,陶河山(承包方)與高平建筑公司(發包方)簽訂了《壹廷中央府院項目水電安裝工程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第2點約定:以建設單位及審計公司審定的安裝工程造價書作為結算依據,將不在乙方施工范圍內的項目的費用扣除后,乙方向甲方總價下浮23%(稅由乙方負責)作為上交甲方的管理費。涉案工程打包總價為178.8萬元(按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計費遠低于該總價),按合同約定,陶河山應向高平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費411240元(1788000×23%),同時該工程的稅費由高平建筑公司代繳,按合同約定應由陶河山負擔,具體稅費為86896.8元(1788000×營改增前的建安稅費率4.86%(營業稅3%+個稅1.5%+教育附加稅0.36%),管理費與稅費合計498136.8元。高平建筑公司已實際支付陶河山130多萬元(按陶河山提供的《結算書》是120萬元),打包總價1788000元減去已支付的120萬元以及管理費和稅費498136.8元,高平建筑公司只應支付陶河山89863.2元。高平建筑公司欠付89863.2元系因項目業主方迅邦置業公司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12日,高平建筑公司項目負責人與陶河山達成一致意見,項目部不負擔所欠尾款的任何利息,這在結算書中有明確記錄。綜上,高平建筑公司只應支付陶河山89863.2元,請求駁回陶河山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高平建筑公司壹廷建安項目部(發包方、甲方)與陶河山(承包方、乙方)簽訂一份《壹廷中央府院項目水電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壹廷1#-10#棟及地下室水電安裝工程承包給陶河山施工,承包范圍為給排水、電氣、通風、防雷安裝工程。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陶河山與李放龍、曾國華一致確認《壹廷中央府院項目水電安裝工程合同》第三條第二點約定:以建設單位及審計公司審定的安裝工程造價書作為結算依據,將不在乙方施工范圍內的項目的費用扣除后,乙方向甲方總價下浮23%(稅由乙方負責)作為上交甲方的管理費。高平建筑公司壹廷建安項目部在合同甲方處加蓋單位公章,李放龍、曾國華在合同甲方處簽了名字,陶河山在合同乙方處簽了名字。合同簽訂后,陶河山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在庭審中,陶河山與高平建筑公司、迅邦置業公司、李放龍、曾國華一致確認陶河山系中途退場。
2016年6月27日,迅邦置業公司(甲方)與高平建筑公司(乙方)簽訂一份《壹廷1#-6#及10#棟地下室建安工程結算付款及退場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與乙方于2014年9月24日簽訂了《壹廷1#-10#棟及地下室建安工程》,約定由乙方承建壹廷1#-10#棟及地下室建安工程。因甲方自身現行方案調整,需經政府重新報建、公告等批準手續問題造成本工程1#-6及10#棟完成到地下室正負零后不能施工,甲方已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目前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甲方解除與乙方簽訂的上述建安工程施工合同,雙方互不追究責任。甲乙雙方于2016年3月30日協商一致確認,乙方已完成1#-6#及10#棟地下室工程量(含稅)總價為5880萬元,結算總價包含:稅費,已完成地下室工程的所有建安工程費用、現場所存各項工程未使用完剩余材料費用、施工現場已搭設的所有臨時設施及辦公用房、施工保險費、現場各項生產生活設備及用具等所有物品費用以及實際施工發生的水電費用(結算總價不包含高平建筑公司管理費,高平建筑公司管理費由迅邦置業公司另行支付);甲方實際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總金額為4600萬元,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還應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1397萬元;此協議在履行付款過程中,鑒于湖南旭洋勞務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高平建筑公司的承包關系,湖南旭洋勞務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有權直接指定李放龍與曾國華與迅邦置業公司參與協商,在甲乙雙方所簽訂的本協議書也應由李放龍或曾國華簽字。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迅邦置業公司在協議甲方處加蓋單位公章,高平建筑公司在協議乙方處加蓋單位公章。李放龍、曾國華在協議乙方處簽了名字。
2016年9月30日,迅邦置業公司與高平建筑公司在長沙市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書》,迅邦置業公司與高平建筑公司就壹廷1#10棟及地下室建安工程停止施工后的工程款結算數額及支付方式達成一致。調解協議還約定所有勞務班組工程款由高平建筑公司項目部開具的結算單為準支付。
2018年4月12日,李放龍、曾國華出具一份《結算書》,此份結算書載明:經雙方友好協商,位于長沙市壹廷項目水電施工結算達成如下一致,1、陶河山在壹廷施工的水電施工一次性打包,打包總價為178.8萬元(下次尾款伍拾捌萬捌仟元整,具體如差別雙方對賬為準);2、包括材料,人工費、退場等一切費用,不再有任何費用;3、由于壹廷業主工程款拖欠未支付余款,李放龍、曾國華不負擔欠尾款任何利息;4、曾國華因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結算書簽字,委托李放龍代簽結算單。李放龍在結算書上簽了名字,結算書上曾國華的簽名系李放龍代簽。
另查明,高平建筑公司壹廷建安項目部系高平建筑公司開設的項目部。迅邦置業公司系壹廷1#-10#棟及地下室建安工程的發包方。
再查明,高平建筑公司提交一份高平建筑公司(甲方、發包方)與湖南旭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的《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復印件,合同約定:甲方依據與建設方迅邦置業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擔該公司的壹廷中央府院高端住宅區1#-10#棟及地下室項目建安工程,經雙方友好協商,確定由乙方進行整體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對工程概況、內部承包方式等進行了約定。高平建筑公司在合同甲方處加蓋單位公章,湖南旭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合同乙方處加蓋單位公章。
迅邦置業公司辯稱認為其已向李放龍支付工程款共計1300萬元,扣留稅金352.8萬元,迅邦置業公司累計已支付1652.8萬元,迅邦置業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對此,迅邦置業公司提供了其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月25日向劉新文、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責任公司、高平建筑公司、湖南地平線農林科技有限公司、李放龍轉款共計1300萬元的銀行流水,其中2015年9月2日的40萬元系姚志強轉至劉新文的銀行賬戶,劉新文出具一張《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壹廷一標勞務工程款肆拾萬元整。迅邦置業公司還提供了六份《收條》《收據》,其中2016年6月28日,高平建筑公司出具一份《收據》,收據載明:收到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工程款400萬元。2016年9月30日,李放龍、曾國華出具一份《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迅邦公司工程款100萬元整(已付給劉新文)。2016年10月27日,李放龍、曾國華出具一份《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迅邦公司工程款30萬元整(已付給劉新文)。2016年12月12日,李放龍、曾國華出具一張《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迅邦工程款10萬元整(已付給劉新文)。2016年12月30日,李放龍出具一張《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迅邦公司伍拾萬元整,款付到了星城建筑責任有限公司賬上。2017年1月6日,李放龍、曾國華出具一張《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工程款380萬元整。以上收條與收據載明的金額共計97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陶河山支付工程款58.8萬元;
二、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陶河山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以58.8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陶河山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55元,保全費3460元,共計8515元,由原告陶河山負擔582元,被告長沙高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迅邦置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9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建景
人民陪審員熊慧玲
人民陪審員謝燦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彬
書記員涂嶼幡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