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宗濤因與被上訴人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鴿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5民初29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宗濤與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2020)魯01民終10108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民終10108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宗濤上訴請求:1.撤銷天橋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5民初292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確認1994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間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三鴿電力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張宗濤提交的證據是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各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一審法院只認定三鴿電力公司提交的部分證據,對張宗濤所提交的證據并未給出認定,即作出僅確認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錯誤判決。一審時張宗濤提交如下證據:1.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證明:1993年時三鴿電力公司為校辦企業,證人徐樹文為校長。2.徐樹文證人證言及視頻資料,證明1994年1月至1997年9月張宗濤在三鴿電力公司工作,按月發放工資。學校與三鴿電力公司相鄰,1997年后,徐樹文被調到其他學校就職。3.照片及同事證人證言,證明1994年夏天,包括張宗濤在內的廠里職工在廠門口牌匾處合影留念,照片內四位合影同事證明1994年至今,張宗濤一直在三鴿電力公司工作。因迫于取證困難,張宗濤庭后又搜集到如下新證據:1.養老保險證,證明:1995年7月26日,三鴿電力公司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為張宗濤購買保險,證明1995年時雙方已存在勞動關系。2.人身保險保費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單,證明1995年7月,三鴿電力公司為張宗濤購買養老保險,證明1995年雙方已存在勞動關系。3.張宗濤常住人口登記卡,登記卡載明:張宗濤服務處所為三鴿電力公司,證明2001年農轉非換戶口本時,張宗濤已在三鴿電力公司工作。4.2002年時,三鴿電力公司曾向張宗濤銀行賬戶發放過年終獎,經去齊魯銀行調取,銀行答復,因年代久遠只能顯示打款記錄不顯示打款人名稱。結合以上證據,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在1994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是明確的。第二,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私營企業在用工方面不規范實應屬歷史問題,當時不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對于勞動關系的認知水平受限,當時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僅僅購買過平安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一份,工資以現金形式發放,也沒有辦理工作證,更沒有填寫過招工登記表。而一審法院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證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即否認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在1994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失公允,也嚴重與事實不符。綜上所述,張宗濤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導致作出錯誤判決。一審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期間為1994年1月至2006年8月,沒有2006年9、10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但雙方實際勞動關系包括2006年9月、10月,但雙方至今仍存在勞動關系。起訴之前沒有找到2006年9月、10月的工資支付憑證,庭后判決前又提交了2006年9月、10月的工資支付憑證,但一審未予采信。二審中雙方對該事實均予以認可,請求確認雙方在2006年9月、10月存在勞動關系。
三鴿電力公司辯稱,同意張宗濤的意見,雙方一直有勞動關系。
張宗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1994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間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訴訟費由三鴿電力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宗濤系三鴿電力公司員工,三鴿電力公司按月向張宗濤發放工資,2006年11月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開立社保帳戶,同時開始為張宗濤繳納社會保險至今。2020年4月7日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更名為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張宗濤于2019年12月28日向濟南市天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確認1994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經審理作出濟天勞人仲案(2020)11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申請人張宗濤與被申請人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原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自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裁決送達后,張宗濤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三鴿電力公司同意裁決而未起訴。
另,根據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提交的“月工資計算表(計時工資用)”顯示,該中心自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按月向張宗濤發放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張宗濤、三鴿電力公司雖對張宗濤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的起止時間無異議,但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的規定,結合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三鴿電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僅提交了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的月工資計算表,該證據符合勞社部發【2005】12號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工資支付憑證,故張宗濤要求確認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間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1994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間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未提交合法有效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原告張宗濤與被告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張宗濤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養老保險證、人身保險保費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單各一份。欲證明1995年7月26日,三鴿電力公司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為張宗濤購買保險,雙方在1995年時已存在勞動關系;證據2.張宗濤常住人口登記卡,登記卡載明:張宗濤服務處所為三鴿電力公司,證明2001年農轉非換戶口本時,張宗濤已在三鴿電力公司工作。證據3.2006年9、10月份的工資支付憑證各一份,來源于三鴿電力公司,證明2006年9、10月份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證據4、自濟南市天橋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檔案查詢的《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改制信息》《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組織章程》、《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全體股東共同委托辦理工商登記代理人證明》各1份、《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及理由》2份。欲證明三鴿電力公司企業信息變更情況。證據5、提交證人作證申請書(一審提交了證人徐樹文的書面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作證,二審中申請徐樹文出庭作證)。以上證據共同證明,張宗濤與三鴿電力公司在1994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是明確的。三鴿電力公司質證稱,對張宗濤提交的證據一至證據四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三鴿電力公司改制前后,職工沒有變,只是改變了公司的名稱、類型和注冊資本,增加了部分經營范圍。認可證人陳述的內容。三鴿電力公司對張宗濤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本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另認定事實如下:1.1993年8月16日,濟南市天橋區北園鎮鳳凰山小學申請組建校辦企業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法定代表人張宗利,經濟性質為集體,組建負責人張樹文。1997年1月31日,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變更名稱為濟南天橋電力安裝中心,1998年6月8日,濟南天橋電力安裝中心變更名稱為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名稱變更前后,企業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均未變更。后濟南市三鴿電力安裝中心進行企業改制,改制后的名稱為三鴿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為張宗利。2.1995年7月26日,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為張宗濤投保養老保險。3.登記日期為2001年12月17日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載明張宗濤的服務處所為張公墳村三鴿電力安裝中心。4.三鴿電力公司向張宗濤發放了2006年9月份工資1600元、2006年10月份工資1475元。5.張宗濤申請證人徐樹文出庭作證,徐樹文作證稱其在鳳凰山小學張公墳分校負責的時候,村里為了支持教育,主動辦了校辦工廠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是1994年申請下來的,張宗濤是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的職工,廠長是張宗利,其1997年7月份調到另一個學校了,對濟南天橋興華電器設備裝修廠之后的名稱變更情況不清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5民初292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張宗濤與被上訴人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自1994年1月至2006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上訴人山東三鴿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何菊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馬晴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