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1、喬某1、喬某2訴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孫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1、喬某1、喬某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2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1、喬某1等與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孫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晉0213民初1344號
判決日期:2018-12-05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趙某1、喬某1、喬某2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死亡賠償金582640元、喪葬費30773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醫藥費5737元、誤工費100元×15天×2人(長子喬某2與長女橋國欣)=3000元,合計6741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4日9時35分,在大同市云州區境內,被告孫某駕駛×××號嘉恒塞納牌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到孫右高速公路(右孫方向)31KM+700m處,闖入由被告大同大安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設置的施工域內,與工人喬力相撞,致使喬力經搶救無效死亡、×××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二支隊一大隊認定:被告孫某與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負事故同等責任,死者喬力無責任。被告孫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險,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合理,我方同意賠償原告的主張。死者是我公司的雇員。
被告孫某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后,本人已經積極配合家屬開展施救及善后,本人遵守交通法以及機動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尊重人民法院對于本案的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沒有異議。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方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賠償,超過的部分按照50%承擔責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三原告均系喬力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2018年8月24日9時35分,在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區境內,孫某駕駛×××號嘉恒塞納牌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到孫右高速公路(右孫方向)31KM+700m處,闖入由被告大同大安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設置的施工域內,與工人喬力相撞,致使喬力經搶救無效死亡,×××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二支隊一大隊認定:被告孫某與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負事故同等責任,死者喬力無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作如下認定:1、死亡賠償金,死者喬力為城鎮居民,原告主張582640元。被告無異議,該主張合理,本院予以確認;2、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0元,被告認為應該按責分擔。本院認為,事故造成喬力死亡,原告該項主張合理,本院應予確認;3、喪葬費,原告主張30773元,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處理喪葬事宜親屬誤工費,原告主張兩人誤工15天為3000元,該項主張合理合法,應予確認;5、醫藥費,原告主張5737元并提供醫療費票據為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原告提供的票據正規,且花費合理,本院予以確認;6、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合理合法,應予確認。以上損失共計67415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趙某1、喬某1、喬某2在×××號車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5737元,在死亡賠償限額內賠付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279206.5元,合計394943.5元;
二、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趙某1、喬某1、喬某2賠償各項損失2792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42元,減半收取計527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市分公司負擔3088元,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設安裝有限公司負擔2183元,本院退還原告52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武抒琴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溫硯青
判決日期
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