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西貴港市生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運公司)與被告廣西晨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天公司)、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三局)、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生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銳全、黃偉清,被告晨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恩斌,被告中建三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文斌,被告一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永久,被告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澤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貴港市生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廣西晨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802民初33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生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晨天公司和被告中建三局、一建公司向原告連帶支付工程款1220524.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從2017年10月算至全部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2%計算,暫算至2019年10月為585851.7元。2、判令被告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兩被告所欠的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項目業主(發包人)是貴港市市政管理局(后名稱變更為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總承包人是被告中建三局。總承包人把土方工程分包給了被告晨天公司。2015年10月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晨天公司(甲方)簽訂《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項目大基坑土方挖運、基坑溝槽挖運、混凝土構件破碎等工程。約定大基坑土方挖運固定單價為15元/立方米,基坑溝槽挖運固定單價為24元/立方米,混凝土構件破碎固定單價為80元/立方米,該合同約定:工程量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工程監理三方代表計量。《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若甲方需要向乙方臨時租用機械設備的,按租用期市場價計算租金,臺班以雙方簽證為準。(即合同外施工)。該合同還約定: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逾期甲方按每天未付款的10%支付違約金。簽訂合同當日及2016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晨天公司代理人謝恩斌支付了共12萬元的項目保證金。在簽訂合同前的2015年9月8日,原告開始進場施工,進行零星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即對約定的工程進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竣工,但被告中建三局、被告晨天公司一直沒有組織三方進行竣工驗收。原告承建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如下:1、大基坑土方挖運:30816.8立方米(正負零線以上土方)十95048.9立方米(正負零線以下土方)=125865.7立方米,125865.7立方米×15元/立方米=1887987.5元;2、基坑溝槽挖運:6600立方米×24元/立方米=158400元;3、大開挖淤泥:4000立方米×22元/立方米=88000元;4、混凝土構件破碎:817.7立方米×80元/立方米=65416元;5、放坡:9380立方米×15元/立方米=140700元;6、合同外施工:213883.4元十161137.5元=375020.9元。以上6項共:2715524.4元。竣工后,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晨天公司代理人謝恩斌、黃金廣通過十多次轉賬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黃越蘋支付了161.5萬元,目前尚欠1220524.4元(2715524.4元十120000元-1615000元)。原告認為,原告是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項目土石方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被告晨天公司延遲支付工程款已經構成了違約,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現原告主動把違約金從未付款的10%支付違約金降至每月2%。被告中建三局作為總承包人,應對被告晨天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作為該工程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應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支付責任。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2年多時間了,造成了原告一直拖欠著所雇請的農民工、貨車司機的工資,帶來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述訴請。
被告晨天公司辯稱:涉案項目是由晨天公司交由原告施工,工期延誤后,交給了貴港市賀晨公司施工。因晨天公司的證據還沒有整理完成,需要時間。起訴狀中涉及的工程量是有偏差的,其他的工程量還需要與總承包人結算,所以,晨天公司與原告的結算被拖延了。
被告中建三局辯稱:原告起訴主體錯誤,中建三局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被告。據中建三局調查,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項目總承包人為中建三局的子公司一建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2款的規定,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中建三局非本案適格被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中建三局的起訴。
被告一建公司辯稱:一、原告要求一建公司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項目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A-J軸工程,貴港市市政管理局為該項目發包人,2015年12月30日一建公司與貴港市市政管理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一建公司作為總承包人,雙方為承發包關系。2016年3月25日,一建公司與晨天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因晨天公司具有土方工程專業承包、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屬于合法的總包與分包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一建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的工程款不應由一建公司支付。二、一建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依法不應承擔相關連帶支付責任。1、一建公司為涉案項目總承包單位,不是發包人(建設單位),不應承擔相關連帶支付責任,涉案工程并非勞務分包工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建公司也無需承擔相關連帶支付責任。2、一建公司分包行為合法,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一建公司與晨天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違法分包或轉包等行為,依法也不應承擔相關連帶支付責任。3、一建公司已基本履行完付款義務。涉案工程尚未最終結算,截至2018年1月,過程結算累計為4960284.13元,按合同約定應付至80%即3968227.3元;但晨天公司未繳納安全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342378.24元,由財務扣除,目前一建公司已支付晨天公司342378.24+3625786.39=3968164.63元,拖欠62.67元。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一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辯稱:1、被告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是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項目業主,本項目依法公開招標,由一建公司中標。根據中標通知書,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與一建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是與一建公司存在法律關系,與原告沒有法律關系。2、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A-J軸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一直正常履行,目前整個工程已基本完成,但還沒有進行竣工驗收。一建公司共發來土石方工程進度款申請6次,累計申請土石方工程款5838955元,已累計支付土方工程進度款4671164元。綜上,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已依法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土石方工程進度款撥付違約情況。3、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合同,在本案中,雙方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任何經濟往來,因此,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不應承擔欠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廣西晨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名稱變更為廣西晨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等。貴港市市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更名為貴港市城市管理監督局。一建公司是中建三局的子公司,于2002年12月成立,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經營范圍為建筑、市政公用等工程施工總承包。
涉案項目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A-J軸工程,貴港市市政管理局為該項目發包人,2015年12月30日,一建公司與貴港市市政管理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貴港市市政管理局將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A-J軸工程發包給一建公司。
2016年3月25日,一建公司與晨天公司簽訂《土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一建公司將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項目土方工程分包給晨天公司施工,合同價款為4901233元。2018年1月,一建公司與晨天公司進行結算,結算確認:截至2018年1月,工程結算累計為4960284.13元,晨天公司未繳納安全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342378.24元,由財務從工程款中扣除,一建公司已支付晨天公司工程款3968164.63元(342378.24+3625786.39)。
2015年10月8日,原告生運公司(乙方)與被告晨天公司(甲方)簽訂《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晨天公司將貴港市高速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項目大基坑土方挖運、基坑溝槽土方挖運、混凝土構件破碎等工程承包給生運公司施工,大基坑土方挖運固定單價為15元/立方米,基坑溝槽挖運固定單價為24元/立方米,混凝土構件破碎固定單價為80元/立方米,大基坑土方挖運合價暫定2467223元,基坑溝槽土方挖運合價暫定890975元,回填碎石合價暫定381978元,土方回填合價暫定71564元,混凝土構件破碎合價暫定43075元,泥漿外運合價暫定157301元,共約4012116元,工程量以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工程監理三方代表按加權法計算規則進行計量,結算資料事先交一份給乙方,乙方核對無異簽字確認,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支付完所有工程款,逾期甲方按每天未付款項的10%支付違約金。同日,生運公司向晨天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項目保證金。
《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生運公司進場對約定的工程進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完工。施工過程中晨天公司向生運公司出具一份《已完成工程量統計表》,確認土方挖運的工程量為224293立方米。施工過程中,生運公司與晨天公司也進行了部分結算:合同外零星施工的工程款375020.9元,正負零線以上大基坑土方挖運為30816.8立方米。
2017年9月完工后,生運公司將涉案工程移交回給晨天公司,晨天公司亦將涉案工程移交回給一建公司,一建公司在涉案工程上繼續施工,站前廣場A-J軸工程目前整個工程已基本完成,生運公司多次要求晨天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但晨天公司一直沒有組織雙方進行結算。合同簽訂后,晨天公司通過多次轉賬向生運公司支付了1615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信息報告,《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分供方現場零星工程指令表、分供方現場簽訂單、零星工程班臺驗收記錄表,零星工程記錄單(共53次記錄),收據,農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貴港市調整鐵路客運站站前廣場軸圖方測量,土方外運單,《已完成工程量統計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土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分供方月度結算,銀行回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晨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廣西貴港市生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524.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以1100524.4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西貴港市生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廣西貴港市生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1058元,減半收取為10529元,由原告廣西貴港市生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29元,被告廣西晨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9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六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21058元,款匯至戶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貴港分行;賬號: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胡盛賦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張藍月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