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華輝、龍北芳與被告廣西壯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壯鄉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華輝、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堅、韋文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北芳、萬華輝等與廣西壯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桂0422民初1217號
判決日期:2019-10-28
法院:藤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萬華輝、龍北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壯鄉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因逾期交房違約金9466.72元(206697元×0.0002×229天=9466.72)給原告;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藤縣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購買藤縣藤州鎮西厚路122號(山水人家小區)4號樓1單元1302號房。合同第八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5種條件(詳見合同),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刊登交房公告,逾期了229天。按照合同第九條第1點第(2)小點:交房逾期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2%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被告壯鄉公司辯稱,延期交房是由于原告違約以及政策的原因造成,依照合同約定,被告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一、“山水人家”小區的供配電設備問題因政策原因造成工程延誤七個月,設計、預算、招標、施工又用了其個月,被告可延期交付房屋十四個月。因政策原因,供配電設施維護費成本從15元漲至127.1元,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規定,這筆費用應算進成本,重新核定銷售價格,但為了各業主的利益,被告積極與縣政府等部門協調。經協調,藤縣水利電業公司于2015年12月同意按新規定之前的價格收取維護費并進行用電報裝。二、小區電梯、消防水泵待市電接通后才能調試,通過驗收。三、水泵房位置變更申報、重新設計以及施工造成工程延誤了兩個多月。2015年11月9日,“山水人家”在建設過程中發現原水泵房所在位置地質結構不穩定,需要變更水泵房的位置。經向藤縣房改辦申請,因圖紙變更耽誤兩個月的工期。四、原告沒有按合同約定交款,被告依約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結婚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萬華輝、龍北芳存在婚姻關系的事實;
3.《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證明原被告雙方對所購商品房面積、價款等約定;
4.《山水人家交房通知書》,擬證明被告向原告移交房屋的時間是2016年9月1日;
5.《發票》兩張,擬證明首期款的發票開具時間是2014年6月9日,2015年2月10日交房款24000元;
6.《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擬證明原告萬華輝、龍北芳于2015年2月11日向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公司藤縣支行按揭貸款120000元;
7.《稅收繳款書》,擬證明原告交納個人房屋買賣的契稅;
8.現金存款憑證,擬證明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交首期款62697元。
被告壯鄉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營業執照、投標函、項目標價估算表,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用電安裝工程費15元/㎡;
2.藤縣建設項目招標中標通知書,擬證明被告投標中標;
3.藤縣人民政府藤政函[2013]175號文件,擬證明“山水人家”小區銷售均價2313元/㎡;
4.關于藤縣第二期經適房“山水人家”平均價格構成解釋,擬證明“山水人家”小區銷售均價2313元/㎡的解釋;
5.用電申請報告,擬證明壯鄉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申請“山水人家”小區用電;
6.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8號,桂價格[2013]139號文件,擬證明“山水人家”小區按新規定用電交費為127.71元/㎡;
7.關于請求協調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有關問題的報告,擬證明被告為原告權益于2015年11月23日向藤縣人民政府提出降低供配電收費的請求;
8.藤工信函[2015]7號文件,擬證明該局于2015年12月2日下文建議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按《通知》出臺前的辦法解決“山水人家”小區的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
9.客戶供電方案通知書,擬證明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同意按《通知》出臺前辦法收取“山水人家”小區供配電費;
10.山水人家配電工程施工設計圖、工程預算書,擬證明山水人家小區配電工程施工設計,配電工程造價3852569.72元;
11.中標通知書,擬證明廣西晨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380萬元中標“山水人家”小區配電工程(約53.5元/㎡);
12.藤縣電力工程竣工檢驗合格報告、關于藤縣“山水人家”小區申請用電有關情況說明的函,擬證明2016年8月10日“山水人家”配電施工合格,被告為“山水人家”爭取降低配電費的經過;
13.關于“山水人家”小區水泵房移位的申請,擬證明水泵房位置不合理;
14.藤縣房改辦于2018年8月1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擬證明水泵房按規定變更位置所需時間。
雙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內容及關聯性有異議。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對證據的證明內容及關聯性在下文予以分析論證。
綜合全案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17日,原告將首期款62697元匯至藤縣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的銀行賬號:21×××13。2014年4月29日,原告萬華輝、龍北芳與被告壯鄉公司簽訂《藤縣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以總價206697元向被告壯鄉公司購買位于廣西藤縣經濟適用房山水人家4號樓1單元1302號房,并約定了計價方式與價款、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交接等條款。2014年6月9日,被告開具首期款62697元的購房發票給原告;2015年2月10日,原告支付購房款24000元給被告。2015年2月11日,原告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藤縣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120000元。2015年3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藤縣支行將貸款120000元發放至借款合同約定的被告銀行賬號。2016年8月17日,被告壯鄉公司在梧州日報刊登《交房公告》,山水人家小區定于2016年8月17日至10月17日交房,并向原告送達《山水人家交房通知書》,告知原告應于2016年9月1日到藤縣藤州鎮西厚路122號藤縣尚邦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辦理收房手續。
另查明,山水人家是被告壯鄉公司開發的經濟適用房。2011年10月17日,被告投標時對用電安裝工程費報價為每平方米15元。2013年9月30日,藤縣人民政府批復藤縣第二期經濟適用住房“山水人家”小區銷售價格為平均2313元/平方米。2015年5月12日,被告向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提交了用電申請報告。同月,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答復被告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廣西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申請用電,即每平方米收取127.71元的建設維護費。2015年11月9日,被告以小區水泵房位置地基不穩等為由向藤縣房改辦申請移位,當日藤縣房改辦同意變更,同月藤縣建設局批復同意變更水泵房位置的總平面圖。2015年11月23日,被告就供配電建設維護費問題向藤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藤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12月2日發函給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建議按上述兩文件出臺前的辦法解決。2015年12月15日,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提交的供電方案。2016年4月12日,被告將小區供配電工程發包給廣西晨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6年8月10日,小區供配電工程經藤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驗收合格。
本案爭議焦點:1.被告壯鄉公司是否逾期交房;2.原告是否逾期付款;3.被告應否向原告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判決結果
一、原告萬華輝、龍北芳與被告廣西壯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繼續履行;
二、被告廣西壯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9466.72元給原告萬華輝、龍北芳。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廣西壯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歐蘭
審判員蒙德彪
人民陪審員覃偉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陳曉烽
書記員黃林靜
判決日期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