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繼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繼昌公司)與被告漳州市僑薌劇場(下稱僑薌劇場)、被告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下稱順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繼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屈東梅、被告僑薌劇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清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順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福建繼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02民初97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繼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2439933.68元及利息(利息以2439933.68元為本金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計付);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10月10日,被告僑薌劇場和被告順德公司作為發包人分別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址于漳州市炮仔街26號的漳臺文化城(漳州市僑薌劇場修繕)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合同對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均做了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開始施工,后由于項目手續原因,于2010年12月被迫停工。其后該項目一直未能重新啟動。2015年8月8日,被告順德公司與原告簽訂《工程結算書》,雙方確認工程結算應付金額總計2439933.68元。其后,被告僑薌劇場與被告順德公司均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此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如訴請求。
被告僑薌劇場辯稱,一、答辯人無需承擔涉案場地修繕的付款義務,原告對答辯人提出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答辯人為“僑薌劇場”場地的產權人,2009年,因僑薌劇場場地年久失修,答辯人以“確保立面不變、承租方進行全方位維修”等條件,委托漳州市國有資產產權(物權)交易中心公開招租,后被劉木進競得僑薌劇場五年租賃權,雙方于2009年11月20日簽訂《漳州市僑薌劇場部分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投資維修等相關事宜。之后,劉木進以其子劉天順為法定代表人的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公司(以下簡稱“順德公司”)作為投資人,完成僑薌劇場的修繕工作,為此,順德公司(發包人)與原告(承包人)于2010年10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漳臺文化城(漳州市僑薌劇場修繕)”,雙方并就工程承包范圍、工期、價款等進行約定。可見,劉木進及順德公司投資維修租賃場所“僑薌劇場”,既是涉案場地投標競價的前置條件和對投標人的要求,也是租賃合同特別約定的義務,因此,答辯人無需承擔涉案場地修繕的付款義務,原告對答辯人提出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二、答辯人并非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原告依據建工合同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缺乏依據。如前所述,順德公司(發包人)與原告(承包人)于2010年10月10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部分實際履行合同,進行了工程款結算。根據合同相對性的要求,原告對答辯人提出權利主張缺乏依據,應予駁回。特別要指出的是,在未經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順德公司(發包人)與原告(承包人)擅自將招標及合同約定的“場地維修”改為包含“樁基”工程在內的建設工程,超越租賃合同約定的維修范圍。也正是這種突破,使“場地維修”項目變成“新建”項目,導致項目未取得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建,被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原告與順德公司應自負其責(包括約定無效的責任)。三、原告向答辯人主張連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如前所述,答辯人并非涉案工程的發包方,原告向答辯人主張連帶支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連帶責任”必須以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本案中,原告并未與答辯人有任何關于連帶責任的約定,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答辯人存在任何關系,雙方之間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任何依據,依法應予駁回。四、原告與順德公司于2015年8月8日進行工程款結算,結算造價為897220元,并非2439933.68元;原告至今才提出主張也已超過訴訟時效。證據顯示,原告與順德公司于2015年8月8日進行工程款結算,結算造價為897220元,并非原告訴稱的2439933.68元。更重要的是,在案證據證實,涉案工程于2015年8月8日已進行結算,原告至今提出本案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求。綜上所述,答辯人無需承擔涉案場地修繕的付款義務,不是涉案工程的發包方,原告無權向答辯人提出權利主張,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原告對答辯人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順德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0年10月10日,僑薌劇場與繼昌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僑薌劇場將位于漳州市炮仔街26號原僑薌劇場的修繕、土建工程、二次裝修及配套設施發包給繼昌公司施工。合同金額約1000萬元,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下浮14%),工程量按實結算方式確定,雙方對工程量的審核、工程進度款、違約責任等等做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同日,順德公司與繼昌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該副本合同在工程施工內容上增加了樁基,其他內容基本與僑薌劇場和繼昌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一致。
2009年9月3日,僑薌劇場在施工過程中,因未經漳州市城鄉規劃局批準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立案查處。
2010年10月20日,繼昌公司向順德公司支付工程履約保證金19萬元。
2015年8月8日,順德公司與繼昌公司簽訂一份編號001《工程簽證單》,約定:“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至今無法確定本項目重新開工時間,自2010年12月份停工至今,給我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經雙方協商,雙方同意對本項目原施工部分進行決算,建設單位也同意給施工單位作出相應經濟補償。如本項目今后能重新啟動施工(包括重新規劃在內),在同等條件下,建設單位應優先考慮給我司承建”。繼昌公司和順德公司分別在《工程簽證單》上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上蓋章。
2016年12月20日,順德公司向繼昌公司出具一份《證明》,證明繼昌公司施工至基礎部分、承臺地梁澆筑完成,一層梁板完成,由于項目手續原因,于2010年12月開始停工。
訴訟中,繼昌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與順德公司在2015年8月8日確認工程量的單證,分別是《工程結算單》和編號002《工程簽證單》,其中《工程結算單》確認應付工程總額為2439933.68元,編號002《工程簽證單》確認的應付工程總額為2023714.93元。對此僑薌劇場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順德公司和繼昌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編制的《竣工結算報送匯總價》,結算總價為897220元,其中1、承包單位建安部份666481元;2、發包單位錨桿部份230739元。該《竣工結算報送匯總價》附有完整的結算編制說明、工程項目造價匯總表、單項工程造價匯總表、單位工程造價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等。對于僑薌劇場提供的《竣工結算報送匯總價》與繼昌公司的提供的《工程結算單》或編號002《簽證單》確認的金額不一致的情形,繼昌公司提出僑薌劇場出具的結算總價897220元,該結算總價包含承包單位建安部份666481元及發包單位錨桿部分230739元,繼昌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中工程結算總額本金部分為665586元,與上述結算總價總“承包單位建安部分666481元”基本相符,存在略差是雙方在結算時進行了調整,因案涉工程于2010年12月停工時已施工至基礎部分,承臺地梁澆筑完成,一層梁板完成,所以應以繼昌公司提供的《工程結算單》確認的工程總造價為準。
另查明,2009年7月29日,僑薌劇場公開對外招租,2009年11月18日,劉木進通過競價獲得僑薌劇場5年的承租權。2009年11月20日,劉木進與僑薌劇場簽訂一份《漳州市僑薌劇場部分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在合同中,雙方對經營場所房屋修繕與使用做了明確約定:第五條經營場所房屋修繕與使用1、劉木進租賃期間應確保僑薌劇場的立面不變,確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安全的狀態、維修、裝修費用及責任均由劉木進承擔;……3、劉木進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涉及規模、范圍、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有關部分審核和用書面報告征得僑薌劇場同意并交付僑薌劇場10萬元維修、裝修保證金后方可施工……。2018年4月26日,僑薌劇場以劉木進為被告、以繼昌公司和順德公司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木進返還租賃的場地、支付租金等。2019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8)閩0602民初4180號判決,因劉木進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6民終2117號】,在二審中繼昌公司到庭述稱:其與順德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承包僑薌劇場施工項目,因順德公司無法提供施工許可手續,為保障繼昌公司的權益,順德公司和僑薌劇場溝通,由僑薌劇場也簽訂了施工合同(業主),該項目一直無法開工,繼昌公司的工程款和損失也未得到處理。同時在(2019)閩06民終2117號判決書中查明,順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天順系劉木進之子,2010年10月10日由順德公司將案涉租賃物修繕工程發包給繼昌公司施工。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副本、《證明》、《工程結算單》、《工程簽證單》兩張、銀行轉賬憑證、《漳州市僑薌劇場部分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竣工結算報送匯總價》、(2018)閩0602民初4180號民事判決書、(2019)閩06民終211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果
一、被告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福建繼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7220元及從2015年8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福建繼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319.4元,由被告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負擔9678.3元,原告福建繼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64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小謙
人民陪審員林婉香
人民陪審員馬美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赟
書記員林旭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