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劉木進因與被申請人漳州市僑薌劇場(以下簡稱僑薌劇場)、一審第三人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公司)、福建繼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繼昌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6民終2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木進、漳州市僑薌劇場、漳州順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3096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劉木進申請再審稱:1.一審法院在劉木進主張合同無效的法律關系性質與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未依法就本案的法律關系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予以釋明。即使認定本案合同有效,也應當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早已無法履行而終止。2.僑薌劇場在合同簽訂后未能按合同約定將租賃場所交付給劉木進經營使用,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一、二審判決認定租賃物已依約移交的事實,缺乏依據。3.由于租賃物早已倒塌拆除并改建為臨時停車場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僑薌劇場的違約行為所致,僑薌劇場主張違約金請求不僅缺乏依據,且已超過訴訟時效。4.本案合同已實際終止,且訴訟時效已過,一、二審法院判決劉木進支付部分租金和占用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不當。綜上,請求對本案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僑薌劇場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僑薌劇場提交意見稱:1.案涉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劉木進主張一審法院未對合同效力進行釋明,既無必要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2.二審判決認定僑薌劇場已完成租賃物的交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劉木進主張租賃物未交付使用不能成立。3.劉木進欠付租金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一、二審判決劉木進應支付占用費,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請求駁回劉木進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劉木進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秦傳熙
審判員張挺
審判員周曉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林陽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