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蘇0682執28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施福珍 | ||
立案時間 | 2021-01-13 | ||
發布時間 | 2021-03-1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682執28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洪愛明人民幣3227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上述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3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170元,由被告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1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