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蘇0682執820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施福珍 | ||
立案時間 | 2017-01-17 | ||
發布時間 | 2018-05-2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682執820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薛蓓、許凌償還原告如皋市英集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借款期內的利息(其中50萬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按2014年12月17日《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至2015年11月17日,另50萬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按2014年12月25日《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至2015年11月25日)。 二、被告薛蓓、許凌償還原告如皋市英集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及復利(其中50萬元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復利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本金50萬元年息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另50萬元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復利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2014年12月25日《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上述兩項金錢給付義務,被告薛蓓、許凌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南通景泰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鵬、司福明、石曉紅對被告薛蓓、許凌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被告范存兵在其與被告陳鵬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被告薛蓓、許凌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被告南通景泰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福明、石曉紅、陳鵬、范存兵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被告薛蓓、許凌追償。 六、駁回原告如皋市英集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9360元,由被告薛蓓、許凌、南通景泰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南通明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福明、石曉紅、陳鵬、范存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800元(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號:471558227682;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