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111執185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化桃 | ||
立案時間 | 2021-02-05 | ||
發布時間 | 2021-03-25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皖0111執185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省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9892元及利息(利息以1209892元為基數從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清日止);二、駁回原告安徽省途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69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合計21490元,由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