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122執(zhí)1024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孔兵 | ||
立案時間 | 2021-01-15 | ||
發(fā)布時間 | 2021-03-2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0122執(zhí)1024號 | ||
做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肥東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肥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昌宏與第三人周祖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李情勞務報酬83600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應支付高新區(qū)永和家園自行車庫工程項目部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李情的勞務費836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李情對被告安徽省肥東利民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李情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426元,原告李情負擔536元,第三人周祖定與被告王昌宏負擔18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