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422執6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孔兵 | ||
立案時間 | 2020-01-09 | ||
發布時間 | 2020-03-09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422執6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壽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繁星律師事務所代理費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計5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650元,由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