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802執159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張云龍 | ||
立案時間 | 2020-09-25 | ||
發布時間 | 2020-12-17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802執159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沈青陽、吳亞芳工程款20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至清償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二、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沈青陽、吳亞芳工程保證金2761165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沈青陽、吳亞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33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7338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