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04執78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孔兵 | ||
立案時間 | 2020-01-13 | ||
發布時間 | 2020-12-1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104執78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鵝湖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311468.19元、逾期罰息604248.28元、復利8182.79元,律師費200000元,并支付以未清償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計算自2019年3月12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罰息、復利;二、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鵝湖支行對被告張新美提供抵押的位于高新區Y2-9地塊1號商業樓02-101上,02-101中,02-101室室房產在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三、張新美、楊淮忠、吳懷遷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張新美、楊淮忠、吳懷遷履行擔保義務后有權向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67420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盛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新美、楊淮忠、吳懷遷負擔。公告費500元由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鵝湖支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