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執182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王強 | ||
立案時間 | 2016-06-20 | ||
發布時間 | 2016-11-1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京0107執182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隱匿財產規避執行,其它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2005年8月26日簽訂的《工具租賃協議》; 二、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物價值損失六十八萬元; 三、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金五百六十萬元; 四、駁回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萬七千四百二十一元,由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一千一百六十一元(已交納),由葫蘆島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五萬五千七百六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