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9執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兆林 | ||
立案時間 | 2016-01-04 | ||
發布時間 | 2016-07-0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9執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洲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陳加發濱州中博國際商貿城住宅組團1、2、5、6#住宅樓工程欠款1714788.02元。并支付該款從2010年9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洲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陳加發濱州中博國際商貿城中博大廈工程欠款計人民幣1442787.53元。并支付該款從2012年7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洲分公司共同賠償原告陳加發濱州中博國際商貿城住宅組團1、2、5、6#住宅樓工程一期工程停工損失573883.4元。 四、駁回原告陳加發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17元,鑒定費40000元,由原告陳加發負擔17681元,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洲分公司負擔728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帳號:10113301040002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