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魯1602執恢79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兆林 | ||
立案時間 | 2016-12-26 | ||
發布時間 | 2016-12-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魯1602執恢79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濱州黃河寶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333 007.50,并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但總額不超過29 445.08元。 二、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 737元,訴訟保全費2 770元,由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