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魯1602執恢47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兆林 | ||
立案時間 | 2016-07-22 | ||
發布時間 | 2017-01-1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魯1602執恢47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它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洪霞、王衛清租賃費、設備賠償費共計236 495.30元;二、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洪霞、王衛清違約金7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 972元,由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