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執(zhí)71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朱兆林 | ||
立案時間 | 2017-03-27 | ||
發(fā)布時間 | 2018-07-23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1102執(zhí)713號 | ||
做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吳明軍工程款184225元及利息(以150860元為基數(shù),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3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吳明軍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江蘇中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60元,由原告吳明軍負擔4560元,被告江蘇中柱滁州分公司負擔6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